南都讯 记者郭秋成 租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租车公司是否需要担责?租车人和保险公司该如何进行赔偿?日前,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判决案例。

轿车摩托车碰撞,引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据判决书陈述,2023年3月31日11时48分许,李某国驾驶粤A6××**号小型轿车,途经龙门县××街道××路江湾酒店门前路段转弯时,与许某祥驾驶的粤L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祥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于2023年3月3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祥不负事故的责任。粤A6××**号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是神州公司,李某国租用该车辆。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租用期间。神州公司为粤A6××**号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保额2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经鉴定,许某祥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骨折,经内固定术后,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后,保险公司垫付了18000元给许某祥,其余未垫付费用。由此,许某祥和李某国产生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许某祥将李某国、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工具、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83940.65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国、被告神州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租车公司无过错,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责任认定,被告李某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造成对方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证据证明被告神州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告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赔付责任。

原告的损失合计200591.74元。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付18000元,不再重复赔付;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179017.99元给原告。交强险赔付后,原告剩余损失为3573.75元,由被告李某国按照全部责任赔付,此款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原告诉请超出以上认定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法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79017.99元给原告许某祥,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被告李某国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3573.75元给原告许某祥,此款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驳回原告许某祥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