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女子不想掏房租,和男房东好上了,同居6年后,男子被确诊癌症,女子深情款款的说:“你死了,我也要和你做夫妻!”男子一感动,就和女子领了证,13天后男子病逝,女子拿着结婚证,就找到了男子的儿子,要求要求分割遗产。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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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彭大林拖着沉重的脚步,在于敏之的搀扶下,走进了民政局。
等他和于敏之办理完结婚证,整个人都虚脱了,但他内心是幸福的。
都说患难见真情,在他被确诊癌症后,于敏之不但没弃之不顾,反而痛哭失声,然后情比金坚的跟他表示:“你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我们领证结婚,你死了,我也要和你做夫妻!”
可把彭大林感动坏了,在大灾大难面前,夫妻都有可能变成各自飞的同林鸟。
何况于敏之,她不过是和自己同居6年搭伙过日子的女人,却对自己死心塌地,他不能辜负了她这颗心。
说起彭大林和于敏之,不过是房东和租客的关系。
当他第一次见到于敏之,就被她吸引了,她身上有一种忧郁的气质,我见犹怜。
一经聊天,他才知道,于敏之来自穷乡僻壤,婚姻破碎,逃离了伤心之地的闲言碎语,和前夫无休止的纠缠,想在这座城市找到容身之处。
她一个没走出过大山的女子,来到人生地不熟的城市,感觉战战兢兢,她做过很多工作,也吃过很多路,不是被老板克扣工资,就是被同事排挤欺负。
几经辗转,她在家政公司找到了一份钟点工的工作,但不管吃住,她只能出来租房子。
彭大林也离婚了,前妻水性杨花,生下儿子后,嫌他没本事,对他挑三拣四,然后抛夫弃子,跟着相好的就远走高飞了。
相同的境遇,让两人惺惺相惜起来,彭大林不但给于敏之租金很便宜,还没收她的押金,而且,屋子里缺啥补啥,都不用于敏之吭声。
一般租房,房租都是一年一交,而彭大林怕于敏之手头不宽裕,让她月交,这让她感动不已。
于敏之隔三差五做点好吃的,给彭大林送去,说表达一下感激之情,一来二去,也不知道是谁主动,两个人竟然暗生情愫,走到了一起。
出租房子,竟然缔结了一段情缘,这可真是意外之喜,彭大林直接让于敏之,从出租的那套小房子,搬进了自己的大三居。
当然,于敏之再也不用交房租了,她从女租客摇身一变成了女主人。
可能彭大林有阴影了,没有和于敏之领证结婚,两人同居在一起,搭帮过日子。
彭大林儿子住在自己的单身公寓里,他们过起了二人世界。
于敏之找了份超市理货员的活,做起来很轻松,毕竟不用付房租了,也有人养着,没了生活压力。
两人三餐四季,琴瑟和鸣,双宿双飞,不是夫妻,却胜似夫妻,安然若素,岁月静好。

同居6年后,彭大林突然在家里晕倒了,他被确诊为癌症晚期。
闻听噩耗,于敏之痛哭失声,两个人相拥而泣,于敏之安慰彭大林,天塌不下来,有她呢,她会陪着彭大林一起和病魔抗争,不离不弃。
此刻的彭大林感动的泪流满面,他以为于敏之会扔下他一走了之,可她有情有义,竟然愿意和自己同甘共苦。这份情义是多么难能可贵啊。
从此,于敏之对彭大林呵护备至,照顾有加,可因为病情凶猛,彭大林的生命,还是开始了倒计时。
这时,于敏之要求和彭大林领证结婚,说他们生生死死都要在一起。
彭大林领证感动的痛哭流涕,瞒着儿子,拖着虚弱的身体,陪着于敏之达成所愿。
没想到领证后的第13天,彭大林就撒手人寰。
儿子彭畅给父亲料理完丧事没几天,于敏之竟然拿着结婚证登门要求以妻子的身份,分割彭大林的遗产。
彭畅惊讶的目瞪口呆,他光知道父亲有个同居女友,父亲明明告诉他,他们只是同居不结婚怎么于敏之突然变成自己继母了,还要抢遗产。
两个人一个队遗产虎视眈眈,一个攥着不给,双方剑拔弩张,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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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于敏之认为,自己作为妻子,是彭大林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分割遗产。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有结婚证在手,能证明于敏之和彭大林的夫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而且,在彭大林生病期间,她作为妻子也尽到了照顾的义务,于情于理于法,她都有继承权。
2、于敏之认为自己不但有继承权,而且应该比彭畅分的多。
按照《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于敏之认为,这6年来,是自己照顾彭大林的饮食起居,而彭畅作为儿子,很少来看父母,在彭大林住院期间,也是自己无微不至的伺候,所以她主张自己多分遗产。
3、彭畅认为,父亲的婚姻应该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彭畅说,父亲结婚时病入膏肓,生命即将黯然收场,哪有心情梅开二度?一定是被于敏之胁迫的,他认为父亲婚姻无效。
两个人准备对簿公堂。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