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沧州监管分局官网,于2023年12月28日公布消息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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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沧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沧金罚决字(202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沧金罚决字(2023)3号
被处罚当事人: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 二、崔景春(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客户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承保异地车险业务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一、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0.54 万 元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崔景春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0.3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沧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2月25日

来源: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沧州监管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