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贾丰丰

元旦来临之际,乐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布一批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提示广大驾驶人和假日出行群众知险避险,平安出行。

案例一:

事故经过:2023年10月06日11时10分许,李某业醉酒后驾驶青B7E1**号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沿碾伯镇凤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唐道北门路口处时,与苟某社驾驶沿唐道小区北门路口驶出左转弯的无号牌“豪林”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一起致苟某社死亡、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李某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超速、超载行驶,是此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苟某社准驾车型不符、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并且未安全驾驶,且进入道路时未让行,是此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责任。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李某业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苟某社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

事故经过:2023年09月26日14时10分许,李某宽驾驶时风牌三轮农用车并载乘李某昌,沿马营乡马莲沟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猪头山路段处时车辆向左侧发生侧翻,造成一起致李某昌死亡、李某宽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李某宽未取件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是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李某宽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昌不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案例三:

事故经过:2023年09月18日18时55分许,王某驾驶青BE09**号小型轿车沿国道1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高店镇大峡村路段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保某存相撞,造成一起致保某存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王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确认安全行驶,是此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王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保某存不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案例四:

事故经过:2023年09月08日16时15分许,李某文驾驶并载乘梁某忠的鄂F2S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204线(扎碾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4KM+800M(仓家村路段处)时,车辆失控驶出路外,造成一起致使李某文受伤、梁某忠死亡,车辆、树木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李某文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是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李某文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忠不承担此起事故的责任。

案例五:

事故经过:2023年08月15日20时10分许,陈某富驾驶青BV81**号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1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洪水镇马塘村(1829KM+800m)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吴某悦发生碰撞,造成一起致使吴某悦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陈某富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至村庄路段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吴某悦未确保安全横过公路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陈某富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悦在此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六:

事情经过:2023年7月28日11时38分,马某正驾驶青B0858**号大型普通客车沿X226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下王家村路段处时,与相对方向张某芳驾驶并载乘贾某芳、张某梅的青BL8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一起致使张某梅经海东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芳及贾某芳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马某正驾驶机动车在村庄道路未保持安全车速驶入路左,且在行车过程中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是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张某芳、贾某芳、张某梅无交通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马某正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芳、贾某芳、张某梅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案例七:

事故经过:2023年02月26日06时30分许,任某荣驾驶青B699**号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民小一级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民小一级公路(大古城隧道)路口路段处时,与由南向北行走过公路的行人焦某林发生刮撞,这成一起致焦某林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任某荣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主要原因。行人焦某林横过公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也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任某荣在此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行人焦某林在此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八:

事故经过:2023年06月15日20时50分许,刚某欠本驾驶青BR1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10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109线(北京-拉萨)1863km+200m(乐都区汤官营)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郭某桂相撞,造成一起致郭某桂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刚某欠本驾驶车辆在夜间超速行驶时违反让行规定,是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行人郭某桂无过错。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刚某欠本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郭某桂不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案例九:

事故经过:2023年3月30日09时55分许。李某虎驾驶青BT25**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民小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61KM+200m(高庙镇新盛村1社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刚某信相撞,造成一起致行人刚某信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李某虎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对行人观察不够,避让不当且超速行驶, 是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行人刚某信无交通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李某虎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刚某信不承担此起事故的责任。

案例十:

事故经过:2023年02月21日20时30分许,李某锋驾驶无号“巴山”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国道109线南侧路面由东向西行驶至1833km+200m处(乐都区洪水镇阿西村路段处)时,与南侧路边的行人吴某祥相撞,造成一起致吴某祥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李某锋弃车逃离现场。

事故原因:李某锋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车辆违反通行规定且发生事故后逃逸,是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吴某祥无过错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第一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锋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祥不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温馨提醒:

广大司乘人员一定要自觉规范使用安全带,无论是落座车辆前排还是后排,都要全程全员规范使用安全带。

同时上述典型案例中也暴露出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肇事肇祸的重要原因,在此小编也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心中牢记法律底线,时刻守住安全红线,自觉抵制无证驾驶、非法载人、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安全文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