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四篇文章我们梳理了新公司法修改的公司出资制度、公司治理结构、人格否认制度、知情权制度、类别股制度、优先购买权制度、亏损弥补制度和注销制度的重大变更。本文来梳理下其他变更,因为比较碎,本文就予以简单列示。这也是新公司法系列的最后一篇文章,感谢大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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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一、新公司法第一条将“职工权益”也列入了公司法的保护范围,新增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的立法目的,明确了公司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

二、明确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明确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四、明确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五、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多家一人公司,设立的一人公司也可以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六、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在一年内可以对外转让股权了。

七、股东会、董事会具有可撤销情形的,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起诉撤销;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起诉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十、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十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第一次大会由“创立大会”改名为“成立大会”

十二、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十三、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由公司章程规定由监事会决定。

十四、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等公告事项除了可以在报纸上公告外,还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当然,新公司法还有其他修改,笔者认为其不甚重要或因水平有限没有意识到其重要性,暂未列入文章。不足之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公司法博大精深,常读常新,每一次阅读,都会有不一样的收获。借本次新公司法颁布之际,笔者写的几篇拙作,望对大家有些许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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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4年1月3日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商事诉讼仲裁、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投融资等商事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