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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在我国全社会对女性的认可度也在日益提升,但即便如此现下在社会就业等方面还是仍存在着一部份对女性的偏见。

由于男性与女性二者在身体机能等方面存在着差异,这就导致在日常工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对女性职工用人时抱有偏见,所在国家才在法律中予以规定,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为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行使保驾护航,因为这样才能够真正凸显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那么对于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究竟是如何予以规定保护的呢?接下来则通过以下几部分内容来进行说明体现。

一、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并限制劳动者关于结婚、怀孕的时间?

首先,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是不能约定限制女性劳动者关于结婚、怀孕的时间,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上的限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那么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类似于上述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的内容,那个别条款无效会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吗?

个别无效条款不会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在哺乳期间,女职工能享受怎么样的待遇?

依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并且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三、产检是否可以算作工时,用人单位能否因此扣除劳动者的工资?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但是女职工也需要履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关于请假的手续和程序,并保存相关的诊疗记录,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因此,女职工怀孕后的产检,也应计算在工时中,用人单位不能以此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四、女职工假如流产的,还有产假吗?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所以,流产的女职工在用人单位中也可以享受产假,只是享受产假天数与正常的产假不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之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而正常的产假我国在《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律师建议

虽然社会在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与社会素养也在不断地提升中,但是仍不免有一些用人单位、企业存在不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他们存在一定的性别歧视对女性职工有着不平等的用工要求、报酬待遇等,所以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在遭受侵害时我们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肃正风。

相关法条补充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作者:张芷若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