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一名来自农村的男子与公司领导的女儿相恋3个月就闪婚后,因妻子从小娇生惯养,不愿意做家务与其发生争执。可妻子认为,两人办婚礼、买房买车的钱起都是父母出的,凭什么还要她做家务呢?最终,两人因性格不合等原因,起诉离婚。
(来源、星视频)
陈女士大学生毕业后,顺利入职到父亲担任高层领导的公司工作,但父女俩保密工作做得很到位,公司没几个人知道二人是父女关系。
陈女士年轻漂亮、气质高雅,入职公司后,很多单身男同事对她展开追求,但陈女士从小娇生惯养,且眼光很高,所以没有一个是她看得上的。
刘先生来自农村家庭,成功入职该公司后,非常努力工作。其实,刘先生也喜欢陈女士,但他觉得陈女士不会看不上自己,所以没有对陈女士展开追求。
可当他得知陈女士是公司高层陈某的女儿后,就决定试一试,看看能不能少奋斗二十年。
陈女士的父亲陈某得知公司很有能力且很器重的刘先生,正在追求自己26岁的女儿后,暗示女儿年龄不小了、刘先生家庭条件虽差了点但工作能力很强。
陈女士心想,父亲的眼光肯定不会错,加上自己也不想再被催婚了,于是在众多追求者当中,选择了刘先生。两人确定恋爱关系三个月后,登记结婚。
父亲陈某知道女婿刘女士家里条件不好,所以不仅没有向他索要彩礼,还给两人买房买车结婚后使用。
可陈女士没想到的是,两人结婚后刘先生却要她这个千金大小姐做家务活,她想请保姆还不让请。两人为此曾多次发生过争执。
陈女士认为,自己之所以会同意以“倒贴”的方式嫁给刘先生,就是希望刘先生能够继续宠她、爱她,接受她不能做家务活等缺点,不能与她斤斤计较。
可刘先生是从农村长大的,在他的观念中,要节约生活、妻子一定要“三从四德”。比如家务活,为什么要花钱请家政干呢?陈女士又不是不会做。
还有就是,现在的房子是岳父买的,又不是他们自己攒钱买的。所以他不同意与陈女士出国度蜜月,并要求陈女士与她一样,存钱自己买房才住的自在。
除了这些,刘先生还认为,岳父给女儿买宝马车,给他买普通的小轿车,这让他在朋友面前很没面子。
双方多次为此发生争执后,决定协议离婚。但二人却又因财产分割协商未果,故只能起诉离婚。
有网友认为,刘先生结婚前就知道陈女士是千金大小姐,知道她的生活习惯,可他却接受岳父岳母的赠与,仍然与陈女士结婚。婚后又挑陈女士的毛病,并因此要求离婚,很难不让人怀疑他结婚的动机。
也有网友认为,刘先生会因小失大,即便分到了一定的财产,也很难在公司立足。至于为什么,大家都懂得!现在他想晋升的机会小了,还可能会离职。
一、二人所得财产,刘先生是否能够分割要看是不是婚后岳父赠与的,且还要看赠与是否有明确约定。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收入;(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具体而言,如果是婚前赠与并登记在女儿陈女士名下的,那就是属于陈女士的婚前财产,且即便是婚后赠与,但只要岳父明确约定只赠与给女儿一个人的,那么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也无权分割。
二、性格不合,一般不会认定为过错离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简而言之,仅仅是性格不合、没有家暴、出轨等上述过错行为的,法律不会认为谁对谁错,因此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会根据照顾女方的原则分割。
三、岳父为二人结婚摆酒而支付的费用,属于自愿赠与行为,一般不支持返还。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岳父自愿为女儿的婚宴支付费用,从民法上讲,视为赠与行为,即便有附加义务也是女儿与女婿缔结婚姻关系,两人事实上登记结婚了,因此不能撤销。
有网友认为,刘先生想少奋斗二十年却不想付出,天下哪有这么好的事;也有网友认为,两人都没有真感情闪婚的,离婚是迟早的事。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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