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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区法院在开展各项审判工作中,注重做好法院内部诉源治理,尽力做好案件的调处工作,促进案结事了,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衍生案件。近日,区法院民二庭经不懈努力成功调处一宗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避免了一宗衍生的案件发生,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节约了司法资源,以实际行动践行主题教育工作的要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2年10月11日8时左右,被告翁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案外人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翁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翁某与案外人林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案外人林某维修事故车辆的费用16701元由本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先行支付,被告翁某应当承担维修费9350.50元,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款项,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被告翁某提出案外人林某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理应承担事故对被告造成的人身损害责任,肇事小型轿车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责任认定,原告应当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被告的人身损失11491.86元及护理费、营养费等。

主办法官听取被告的意见后认为,被告的请求实质上是反诉请求,但因本诉与反诉的主体不同,且法律关系也不相同,因此,被告无法基于其诉求在本案提起反诉,若对本案进行判决,则被告的诉求无法并案处理,只能另案提起诉讼,增加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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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衍生案件发生,本着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的初衷,案件主办人从保障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反复向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努力寻找调解突破口和利益平衡点,居中提出调解方案,强调以调解方式处理才能实现矛盾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功夫不亏有心人,最终经案件承办人耐心沟通、认真说理释法,原、被告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保险公司一次性向被告翁某支付双方诉请的差额2116.36元,至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避免了衍生案件发生,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来源: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