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家港,男子趁着工厂没人,偷偷溜进废弃工厂,想偷点值钱东西,却不慎触电身亡,全身烧焦尸体无法辨认,事后家属竟索赔55万,被拒后将老板诉至法院,老板:他撬门进入被电死关我啥事?法院会如何判决?

事发当天,江苏张家港市110热线接到群众报警,称一家鞋材厂的配电间惊现一具尸体,接到电话后,警方立刻赶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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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发现,尸体在距离地面3米高的配电箱上面,整个人都已经烧焦,辨别不出原本的面目,警方初步怀疑,死者应该是触电身亡。

经过现场勘察,警方发现配电间大门上面的铁锁链已经毁坏,很明显是人为破坏,而且现场还遗留有螺丝刀、麻绳、头套等作案工具。

虽然现场看起来是意外,但还不能排除凶案的可能性,那么死者究竟是他杀后被人挪到配电间,还是自行撬开配电间大门,不幸触电身亡的呢?

要搞清楚情况,关键是认定死者身份,经过DNA比对,警方很快就从大数据库中找到死者身份,死者刘超是淮北市烈山区人,出生于1976年,曾因盗窃罪入狱几年。

警方还发现,事发前不久,刘超的哥哥曾将手机借给弟弟打电话,警方立即传唤刘超哥哥,对方证实刘超曾说过要去搞一票大的。

什么叫做搞一票大的,大家都心知肚明,刘超哥哥劝说刘超最好别乱来,乖乖回家过年,但他非是不听,结果东西没偷到,还将自己的性命给搭进去。

事情进展到这里,本来已经有定论,就是刘超自己多行不义必自毙,本来事情应该就这样结束,但万万没想到,事发后几个月,刘超家人竟将鞋材厂的主人告上法庭。

鞋材厂董事长邹先生看到法院传票时,整个人呆立当场,他从没见过小偷去人家偷东西,还反过来告主人的事情,他认为自己没有追究刘超的盗窃罪,就已是仁至义尽。

法庭上,刘超家属表示,邹先生作为废弃鞋材厂的主人,应当对高压设备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可邹先生没有落实防护措施,才导致刘超身亡,因此应赔偿55万,否则就不死不休。

刘超家人还在法庭上拿出一份证据,证据上面显示,鞋材厂早在2015年3月,就已经向供电局申请停电,可刘超仍然被电死,因此他们怀疑邹先生有私拉电线的行为。

邹先生表示,根本不存在私拉电线的行为,自己申请停电后,供电局已经第一时间断电,至于变压器上面为什么还有高压电,那得去问供电局,于是刘超家属又追加供电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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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对于自己莫名其妙成为被告这件事也很无语,当庭提出3点抗辩:

1.当初工厂申请的是暂时停电,并不是永久停电,因此供电公司无需移除高压电设备,毕竟一套设备的造价成本不低,考虑到成本问题,供电公司只对工厂内的电路进行阻断。

2.工厂里面的高压线路还连通着附近居民的电路,如果切断变电器,附近的居民就没办法正常用电,因此高压设备没有拆除。

3.即便高压设备没拆除,也只有变压上面的铜牌带电,下方线路完全没问题,变压器架设在3米多高的地方,只要不爬上去,根本没有任何危险。

供电公司的意思很明显,高压设备没停电合理合法,要不是刘超居心不良,自己撬开大门并爬上变压器,根本不会触电身亡。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应如何认定?

本案的本质是生命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刘超家人索要赔偿,归根究底是认为刘超生命权被侵犯,而要想构成侵权赔偿,必须同时符合3方面条件:(1)存在危害后果;(2)存在过错行为;(3)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工厂主人已将配电间关闭并上锁,不存在过错,供电公司正常供电,也不存在过错,刘超的行为纯粹是咎由自取。

最后一审法院认定,刘超之死是自己不当行为造成,被告邹先生和供电公司都无需承担责任,但刘超家属不服,再次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刘超家属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你觉得这个判决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