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莆田市继续对非重度残疾人实行补助参保政策。

据悉,为贯彻落实《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转发关于坚决守牢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发扬“大爱莆田”优良传统,持续做好“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保障残疾人群医疗待遇,在市残联与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多次协调下,经市政府同意,出台相关政策。具体为:在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享受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基础上,根据新出台的《莆田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部分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通知》(莆医保综〔2023〕140号)要求,各级残联在每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非重度残疾人(三、四级残疾人),其参加次年度莆田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继续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相关医疗保险待遇从次年度1月1日起执行。当年度新增认定的非重度残疾人,不享受当年度补助参保。

此项惠残政策的实施,市、县区财政每年将投入2200多万元,惠及非重度残疾人5.6万人,切实解决残疾人“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将有效防止残疾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让他们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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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莆田晚报 记者黄凤珍 通讯员 蔡翔琳

责编:徐寅生

编审:严绍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