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和温州托育机构翘首以盼的“托育发票”报销问题,终于得到解决。日前,温州市财政局发出《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级单位干部职工子女托育费报销规定的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凡是市级单位干部职工,每个月可以最多报销560元(每年不超过6720元)的托育费,明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托育费是指3周岁以下儿童在经温州市各县(市、区)卫健委部门登记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入托,并实际支付的托育费用。

今年以来,温州市托育行业协会将“家长报销托育费难”的问题列入2023年为行业和市民办实事的重大要件。从年初开始,协会多次向市委市府、市卫健委、市财政局以及主管单位呼吁解决托育费报销难的问题。

经过努力,并在主管部门的支持下,今年5月份,市里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托育费报销难”问题。现市委书记张振丰在会议上强调:温州要加快托育行业的发展,全市上下要高度重视,要千方百计地做好托育这项民生工作。同时督促温州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切实解决托育费报销难问题。

之后,经过各部门的积极协调和协会的大量工作,“托育费”报销难问题终于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本次“托育费”报销文件的具体内容是

一、本通知规定的托育费是指3周岁以下儿童在经温州市各县(市、区)卫健委部门登记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入托,并实际支付的托育费用。

二、市级单位干部职工以托育机构实际收取的托育费为依据,实行按月计算、分季报销。

(一)各孩报销限额为每月560元,按月计算,每季度结束后凭据报销,年限额6720元。

(二)子女托育费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即每月280元,年限额3360元。一方未报销的不得在另一方单位报销。

(三)报销凭据为托育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并在票面注明婴幼儿托育的起止日期。开票时未注明婴幼儿托育起止日期的发票不得作为本通知的报销凭证。

(四)电子发票的打印件或发票复印件应与发票原件核对无误,并经单位财务人员审核。

(五)报销人须填写《温州市干部职工子女托育费报销单》,并承诺情况属实。

三、干部职工子女在幼儿园就读或在幼儿园托育部入托的按《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级单位干部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规定的通知》(温财行〔2018]757号)文件执行,不得按本通知规定报销。

四、按规定报销的托育费,父母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在单位部门预算的公用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科目列入“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或“专用基金一一职工福利基金”。

五、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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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市托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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