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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上午,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这个判法一出,不能说是影响所有人,但至少是给单身男性同胞敲了警钟,之前扶老人要掂量掂量,现在结个婚也必须掂量掂量了。

首先,咱们得拉齐一下信息。

5月1日,也就是事发前一天,在中间人见证下当事人举办了订婚宴,男方给女方一半彩礼10万元(结婚时付另一半)和一枚7.2克金戒指,并按下手印承诺结婚一年后,婚房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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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当天签下的《订婚收彩礼协议》上说的很清楚,如果结婚前男方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款女方不予返还;如结婚前女方有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必须返还男方。

所以,这就是一个“预付款,后发货”的冒险打法!

5月2日,也就是订婚回门宴这一天,两位准新人是在婚房内发生的关系。当天晚上,准丈母娘找准女婿谈话并录音,要求必须新房房产证加名并立即补上剩下10万元彩礼。

5月4日,男方在县公安局写了保证书,承诺给她加名。

5月5日,男方家人拿回来房本,但女方说不珍惜她,已经晚了。当天男子涉嫌强奸被警方带走立案调查。

那么,事件的争议点在哪呢?

女方这边的说法是:在婚房里,男方提出发生性关系,自己说等结婚后再说,男方不顾拒绝强行发生了关系。事后情绪激动,自己跑出房间通过步梯下到13层呼喊“救命”,被男方强行拖拽回房内,当晚向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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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女方的角度,只要我表达过不要,你非要,那就是强迫。

站在男方的角度,不想跟发生关系,这孤男寡女的搂搂抱抱、卿卿我我进房间,是准备干啥?这婚都订了,彩礼也收了,这还能是强迫?而且事后女方家里还有明显的“加价”行为,意思是强迫还能讨价还价?

所以双方的矛盾点又回到那个经典的问题上:到底怎么叫性同意,到底怎么算强迫,警方是如何认定男方采取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让女方就范?

从常理常情进行分析,一对已经订婚进行到回门宴的新人,发生性关系难道不是一件合情合理的事?

但从法律层面上看,双方订婚行为属于民间习俗,不是法定登记结婚,男子以强奸罪被判3年逻辑说的通,确实没毛病。

但问题是,双重标准也确实存在,彩礼在法律上是附条件赠予,是以婚姻成立且存续为条件的,但多的是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案件,直接被驳回。

所以看到了吗?订婚、同居,到底算不算婚姻?现在告诉你:定强奸的时候,不算,退还彩礼的时候,算。

这个世道,男性在婚恋市场早已成为妥妥的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