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为了让女儿上心仪的学校,梁先生和妻子李女士离了婚,李女士“如愿”嫁给了有北京户口得王某,可没想到因为政策调整,“假结婚”根本解决不了问题,一怒之下梁先生要求中间人赵丽退还给的15万元活动非得,赵丽却表示:“我饭也吃了,酒也喝了,没有功劳有苦劳,只能退4万。”
(来源:都视频)
梁先生和李女士都是“北漂”,两人从不同的城市都来到了北京寻找机会。
本以为没有交集的两个人,却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遇了。
同为异乡打工人,这让两个人特别有共同语言,从天文聊到地理,从古诗谈到哲学。
直到聚会结束了,两人还觉得意犹未尽,在分别之际,两人互留了联系方式。
工作休息之余,两人频繁的交流,一段时间下来,高度契合的三观让梁先生表白了,没有犹豫,李女士答应了。
从恋爱到订婚时间很短,但这没有影响两人步入婚姻殿堂的决心,顺理成章的结为了合法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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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两人一起做饭,一起跑步,一起做喜欢的事,生活那么美好幸福。
一年以后,梁先生也迎来了这个家庭的新成员,两人的爱情结晶,自己的女儿。
欢声笑语充满了小小的三口之家,看着女儿从牙牙学语到步履蹒跚,几年的时间,女儿都要上学了。
可烦恼也随之而来,梁先生和妻子都是新北京人,想让女儿上好一点学校,接受最好的的教育。
但无奈房子、户口都不符合政策条件,心有余而力不足。
一次偶然的机会,梁先生听朋友说起来了落户政策,只要与当地户口的人结婚就可以帮孩子落户。
既然有途径,梁先生就开始到处打听,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找到了中间人赵丽。
打擦边球也不是一年两年了,得知梁先生的诉求以后,赵丽直接表示:“事情简单,一口价35万,不过先需要支付15万,事成以后再付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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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心思都在还一起身上,梁先生也没有讨价还价,直接银行转账15万给了赵丽。
收到钱的赵丽立马操办起来,当务之急就是梁先生和李女士离了婚,女儿跟着李女士生活,当然这只是表面的“假离婚”。
随后,李女士就在赵丽的安排下和当地户口的王某结了婚,领了证,一切准备妥当,只需要时间的沉淀了。
可计划真的不要变化快,北京关于落户上学的政策进行了调整,等于说梁先生这样的操作已经不能达到目的了。
失望之情油然而生,梁先生也是回天乏术,只能接受这样的事实。
但自己已经拿了15万元的活动经费,既然事情没办好,那就得把钱拿回来。
梁先生找到了中间人赵丽,要求抓紧退还自己支付的15万元。
赵丽以特别奇怪得眼神看着梁先生,说道:“政策这个事谁也说不准,再说我又不是闲着,吃饭打点不都要花钱,最多只能给你退4万。”
这样的解释梁先生坚决不认同,两人为此吵的不可开交,最终也没协商一致,梁先生一怒之下将赵丽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活动经费15万元。(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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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委托合同关系来看,赵丽不需要退还15万打点费。
《民法典》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为了女儿上学,梁先生委托赵丽帮忙处理此事,也约定了服务价格,所以这属于法律规定的委托合同。
但因为政策的调整,导致了委托事项已经不可能实现,根据一般的规定,那么应该退还费用。
但这个政策调整不是赵丽能知晓的,所以不能归于赵丽的责任,按照特殊规定,梁先生还需要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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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法律角度看,双方的委托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虽然是打擦边球,但对于法律来说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不能认定双方之间的行为不合法。
但这委托合同期间,需要梁先生哥李女士假离婚,而且还需要嫁给一个陌生人,这个事实违反了公序良俗,所以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那么梁先生就可以要回15万元,法院最终也是支持了梁先生得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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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女士的行为还涉嫌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就单从法律角度看,李女士和王某领取了结婚证,那么按照规定,这两人属于法律关系上的夫妻。
明知自己有配偶,李女士还与前夫梁先生以夫妻关系同居在一起,这就是刑法规定的重婚罪。
因为本意是解决女儿问题,法律也是需要公平公正,所以对此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只能通过道德予以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