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一位独居老人将价值300万的房产赠给了水果摊主一案曾引起大家的关注。

2021年,该案件首次进入大家的视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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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妻子和儿子相继去世,只剩他一人独居在上海。水果摊主刘先生对老人颇多照料,并成为了老人的意定监护人。在此期间,老人与刘先生签了遗赠扶养协议决定将遗产赠予给刘先生并做了公证。但是,老人去世后,老人的妹妹与其他家属对遗产赠予提出异议及相关诉讼。时隔两年,我们终于看到了该案件的一审判决。

此前,法院虽然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让很多热心网友替刘先生捏了一把汗。但是在判决中,还是判定涉案房屋及屋内财物归刘先生所有,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法院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针对老人当时的状态,不是对老人当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的状态进行了认定。我们是不能以现在的状态去否定当年的行为的。如果老人的其他亲属对此有质疑,那么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老人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否则,任何人都不能直接得出协议无效的结论。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是不是成为老人的意定监护人就一定能够在老人去世后拿到其财产呢?成为意定监护人和获得赠予之间是否有必然联系呢?

答案是否定的。意定监护和赠予,二者之间并不是划等号的。所谓的意定监护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作为意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监管、权益维护四个方面的职责。既是职责,也是某种意义上的权利。

但是,老人将刘先生认定为意定监护人和与刘先生签订赠与协议,这两个行为是独立的,二者之间并无关联。该案件中,法院判决房屋及屋内财产归刘先生所有,更多地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这份协议是老人生前与刘先生签订的,协议约定在老人生前对老人进行扶养,老人死后,将财产留给扶养人,也就是刘先生。通常情况下,只要被遗赠人履行了协议,那么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遗赠人是不能轻易反悔或者解除协议的。那么,根据协议内容,老人的相关遗产是归刘先生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