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成都武侯公安 消息
近日,接到网民举报
有人在某平台
篮球比赛直播间
发布侮辱烈士刘代旭的
过激言论
经查,发布不当言论者为熊某(无业人员,非网传四川警察学院职工或学生),12月5日其在某篮球比赛直播间观看比赛时,在评论区发表侮辱英烈刘代旭的言论。
12月6日,四川成都武侯公安网安大队联合相关派出所将熊某抓获,熊某对自己侮辱英烈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分局已依法对熊某予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
侮辱英雄烈士?违法!
岁月静好,是因为有人负重前行;阳光普照,是因为有人尽忠职守,英雄不容亵渎!
侮辱英雄烈士是违法行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
英烈事迹和精神
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
是激励我们所有人
不懈奋斗的力量源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任何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行为
我们都绝不会允许!
必将绳之以法!
来源:综合公安部网安局、青春上海、中国人大网
虹口区司法局
三所联动 法润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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