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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某兰原本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婚后由于孩子上学的原因,她将户口迁出。目前,她的生活较为贫困。某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支某兰现在不是案涉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不能获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对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不予登记支某兰的名字。
2018年10月12日,支某兰以某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支某瑞为第三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局为支某瑞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裁定驳回支某兰的诉求。于是,支某兰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虽然支某兰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她是支某的合法继承人,与案涉宅基地登记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法院以支某兰现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土地颁证行为不影响其权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因此,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提出抗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于2021年11月17日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某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案涉集体土地使用证。
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某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显示了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即使户口迁出的“外嫁女”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她们通过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份额,也可以登记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该案例被列入2023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的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