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2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老人妹妹等亲属)的诉求,老人的房屋、房屋内财物以及其名下3个账户的资金余额、孳息归原告刘某(水果摊主)所有。
也许会有人认为,老人虽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他的妹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应该依法享有继承权,为啥最后判给了没有继承权的水果摊主?
这里就牵扯一个继承顺序的法律问题。公民死亡后,其生前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怎么处理,必须优先考虑该公民生前自主意思的表达。这也是民法关系中一个基本原则——意思自治的原则。
通俗地讲,公民死亡后,对其遗产处理,第一要看死者生前是否留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如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遗产第一按此处理。其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遗嘱。如果二者内容不同的,就按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优先执行。
公民死亡后,如果生前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其遗产就由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人都不是继承人。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再回到本案,因为老人生前曾与水果摊主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只要该协议合法有效,且水果摊主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老人的遗产就应该归水果摊主。其他任何人的异议都是无效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水果摊主并没有获得遗产继承权,而是获得了遗产的处分权。
该案中老人的妹妹,尽管是老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但是在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不能对老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只有能证明该扶养协议无效,她才能获得遗产继承权。
尽管老人的妹妹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该遗赠扶养协议无效,但因证据不足,没有得到法院认可。
因此,最后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300万的房产判给了无继承权的水果摊主,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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