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300万房产赠送的争议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据报道,原告水果摊主刘某在老人晚年时对其颇多照料,老人因此决定将自己的遗产,包括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产,赠送给刘某,并签订了相关扶养协议进行公证。然而,在老人去世后,其家属对这一遗产分配提出了异议,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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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判决书显示,老人与刘某于2017年8月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刘某将承担老人的生养死葬等扶养义务,并在老人去世后接受其遗产赠予。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包括老人的房产、存款以及房屋内财物等。该协议于2019年3月在上海市普陀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产生了争议。被告认为老人在签订协议时已经存在精神障碍,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因此协议应属无效。而原告则认为老人在签订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合法有效。为了查明事实,法院先后委托了多家鉴定机构对老人在2019年3月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但均因超出鉴定机构能力范围或所需材料不充分而未果。

最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老人在2021年5月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无证据证明其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期间已经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因此,法院判决老人的房屋及房屋内财物归刘某所有。

这一判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公平正义和契约精神,保障了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也有人对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表示担忧,认为应该更加审慎地对待类似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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