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一八旬老人经常到楼下晒太阳,因为住在一水果摊楼上,加上自己也喜欢小孩子,经常买零食给小区的孩子们,就这样和水果摊老板刘先生一家慢慢熟络起来,起初,大家也只是正常的交流,可是因为一件事情的发生,让老人的思想发生了变化。

老马老伴去世的早,儿子又患有精神疾病,于是,老马就承担起了照顾儿子的工作,可是,毕竟自己上了年纪,照顾起来有些力不从心,于是老马也是经常求助楼下的水果摊主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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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也是来者不拒,面对老马的求助,每一次都照顾的很好,即便在老马儿子去世时,刘先生忙前忙后的帮着料理后事,更是让老马感动。

由于老马一个人生活,刘先生也是经常做好了饭让女儿给老人端过去,老人觉得刘先生吃苦耐劳,性格又好,于是双方的沟通交流更加深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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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接连几天没有看到老马下楼晒太阳,刘先生感觉有些异样,于是便上楼查看,结果发现老马摔在地上不能动弹,于是刘先生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将老马送去了医院。

经过一番治疗,老马才得以恢复,这时候老马方才感觉到,如果不是刘先生的救助,自己可能就完了,于是,老马恳求刘先生搬到自己家里来住,刘先生由于租房子住,于是就同意了。

由于刘先生给了老马很好的照顾,让老马感动不已,而老马的其他亲属,因为总是觊觎自己的财产,慢慢的,老马也和其他亲戚不来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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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刘先生吃一颗定心丸,老马带着刘先生来到了公证处,打算把房子送给摊主刘先生,于是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做了公证,刘先生负责老马的吃、穿、住、行、就医和养老,老马将自己的房子,存款和其他财物送给刘先生。

就这样,刘先生夫妇一直照顾到老马去世并为其办了后事,可是当夫妻二人想要过户房子时,却被老马的妹妹和外甥拒绝,他们认为老马已经属于无民事能力人,所做出的决定是无效的,因此这套房产应该归自己所有。

协商无果后,刘先生决定将老马的妹妹和外甥告上法庭,要求他们配合过户。

老人也是不容易,妻儿纷纷去世,留下了自己一个人孤苦的生活,幸运的遇到了水果摊主的照料,没想到其他亲人却有了意见。

有人说,老人自己的房子,愿意给谁就给谁,谁也阻挡不了。

也有人说,人家摊主只要尽到了责任,那么就应该分到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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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也是如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就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但是,老马是和刘先生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即你照顾我老,我把所有财产都给你,也就是附带条件的一种赠与行为,这个赠与行为,如果没法定的情形,是不得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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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当水果摊主刘先生尽到了赡养的义务,那么就有理由获得老人的财产。

而老马有一个妹妹,实际上,正是由于妹妹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老马将房子给了刘先生,必然侵犯到妹妹正常继承哥哥房产的权利,这也是妹妹不愿意配合过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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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妹妹找了很多理由,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就是哥哥在赠给刘先生房子之前,就已经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了,所以这个遗赠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而且还找了很多病历,以此来证实哥哥当时已经脑梗,没有了自制力。

可是,公证处却留下了相关的记录,老马和刘先生签字的时间早在2017年,虽然2019年来公证的,只不过是对2017年的协议进行的追认,加上老马来的时候思维一切正常,所以初步审核下来,老马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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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这份记录,法院认为,老马妹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老马完全丧失了民事能力,所以,老马和刘先生之间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最终判决老马的房产和存款,全部归刘先生所有。

这起案件的发生,让人唏嘘,老马妹妹也一定有子女,如果外甥照顾好了舅舅,这个房子给外甥没有一点问题,可是只想着人家财产,不想着照顾,这是根本不行的。

当然,最后法律也是给了刘先生肯定,付出总是有回报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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