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一法拍房共有三人报名参与。然而,更令人惊讶的是,最终只出了一手价就成交了。这实属罕见,但是可以想象,这样的拍卖结果一定让很多人感到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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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成交人竟然是债权人,而且还是以公司名义出价。在深圳这个房产政策严格的城市,公司是不允许购买住宅的,这是众所周知的规定。那么,这个债权人是如何以公司名义出价并成功竞得该住宅的呢?这无疑引发了众多人的质疑和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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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引发了人们对法拍房市场的关注。在司法拍卖中,买受人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才能参与拍卖,以保障拍卖的顺利进行。然而,如果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这些保证金将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债权人以公司名义成交住宅是违规操作,那么这无疑会对法拍房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即使成交人悔拍、被没收的保证金也会以债务款去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但这样的行为不仅会损害其他竞买人的利益,也会破坏司法拍卖的公平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