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11月30日,最高检下发《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同时宣布废止原《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旧规新规对比后,有如下十八个变化:

一、由原来的人民检察院单部门审查变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评估。新规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二、明确宽严相济政策。新规则明确规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羁押措施适用条件”,这个原则在旧规则中没有体现。

三、新规则要求“依法、及时、规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旧规则并没有这个规定。旧规则甚至有相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初审后一般不予立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羁押的除外:(十)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

随着《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废止,关于一个月之内申请不予立案的规则也随之废止。

四、原有立案审查程序改变。旧规则将申请性羁押必要性审查设置为立案、审查、结案三个程序,层级递进。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后,应当进行初审,初审认为可能符合相关规定的才予以立案,对于无理由和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新的理由再次申请的,检察官可以直接决定不予立案,书面告知申请人。新的规则取消该立案审查程序。

新规则规定在第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予以提供。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评估。

很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只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评估,无需立案初审前置,但同时要求申请人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予以提供。

五、强调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新规则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起诉阶段未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应当依职权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申请主体增加“值班律师”。新规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七、增加“应当立即开展”条款,无需申请

新规则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查、评估决定:

(一)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六)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七)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八)存在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情形,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做好跟踪帮教、感化挽救工作,发现对未成年在押人员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依法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决定。

八、增加“看守所提请”条款,并且明确应当立即开展审查,及时作出决定。新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看守所在工作中发现在押人员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看守所建议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证明在押人员身体状况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收到看守所建议后,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及时作出审查决定。

九、增设“审查、评估工作的具体内容”条款。旧规则说明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新规则要求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应当全面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身体状况、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因素,并列举出十二个具体的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犯罪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二)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侦查取证进展情况,犯罪事实是否基本查清,证据是否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情况,供述是否稳定;(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劣迹、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方式,是否被通缉到案,或者是否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五)是否有不在案的共犯,是否存在串供可能;(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立功、积极退赃、获得谅解、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等从宽处理情节;(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状况;(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的表现情况;(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条件;(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即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十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可能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处理、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情形;(十二)与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有关的其他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应当重点审查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以及有无监护或者社会帮教条件。

十、审查、评估的方式稍作调整。1.由“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改为“了解和解、谅解、赔偿情况”,回应了达成谅解与否不能直接决定审查结果的政策。防止出现因为“被害方漫天要价无法达成和解和赔偿全部损失仍然不予谅解”的情形而影响审查效果。2.增设“看守所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的材料”为审查、评估方式,并成为一种审查、评估要素。和量刑指导意见将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作为量刑因素相呼应。

十一、增设“委托社会调查”和“未成年人心理测评”方式。新规则规定:第十四条  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可以采取自行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开展量化评估等方式,调查评估情况作为作出审查、评估决定的参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经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十二、应当释放和变更条款增设兜底情形。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的。

十三、明确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应当释放和变更的情形后,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无需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审批,也无需备案,只需要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十四、可以释放和变更强制措施条款增设四种情形。1.认罪认罚的;2.已经或者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的;3.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4.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十五、明确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可以释放和变更的情形后,可以直接决定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也无需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审批,也无需备案,只需要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十六、增设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条款。新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经审查、评估,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二)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三)涉嫌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四)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五)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六)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的;(七)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八)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九)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十)其他社会危险性较大,不宜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十七、取消“审查公开”条款。原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第二十八条 检察人员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纳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监督体系,有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泄露国家秘密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公众号 申辩

作者:陆向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