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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刑侦一中队刑拘一名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嫌疑人赵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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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8日,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夏县晋府壹号饭店附近处理交通事故时,赵某明(男,37岁,瑶峰镇中留村人)从晋府壹号饭店赶到事故现场,向正在移动警车的一名辅警无故挑衅,该辅警下车对其进行劝阻时,赵某明在其肩部和腹部打了两拳并将其推倒在地,严重妨害了交通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犯罪嫌疑人赵某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赵某明已被我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胆敢袭警、辱警者

挑战的是国家公器和法律权威

警徽不可辱,警威不可欺

对一切无视民警正当执法

辱警袭警的行为

夏县公安将依法打击、严肃追究

为一线民警依法履职撑腰打气

请广大群众多一份理解

尊重每位警察蜀黍的执法行为

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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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提示: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制定本意见。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