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限行3和8

近日,“酒驾最新标准出台,并明确实施时间”的消息席卷全网,有自媒体甚至称判定酒驾、醉驾的标准更严了。不过,也有网友直呼对这个所谓的“新标准”看不懂,到底“新”在哪了?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

12月11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梳理发现,这是对新规定的误读,其实是酒驾检验的新标准,针对的是酒驾后期检验检测,而酒驾查处、认定的标准并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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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驾判定标准要变了?

引发网友热议的是,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的《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对该《标准》进行总结梳理,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检验线性范围为0.1mg/mL~3mg/mL。

记者从河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局了解到,新标准最明显的变化是加入了气相色谱—质谱的检测方法,丰富了检测手段,可以适用于更广阔的场景。在检测方法的细化上,新标准明确了“双柱系统”的刚性要求,可避免因不同化合物在一种性质的色谱柱上可能呈现相同的保留时间而导致的结果误判;检出限的浓度有所提高,由0.01mg/mL变更为0.05mg/mL,对于检测是否含有酒精的标准适当放宽,但是酒驾和醉驾的标准没变;降低了实验难度,但是对于结果的质量控制有了更高的要求。

该《标准》公开发布后,相关“酒驾有了新标准”“酒驾醉驾标准更严格了”等消息刷屏。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注意到,近日不少自媒体甚至是官方媒体也在纷纷转发“酒驾新标准来了”等类似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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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有了新标准系误读

上述《标准》公开发布后,全网都在热议“酒驾有了新标准”。不过,大河报·豫视频记者将该消息反馈至交管部门,对方表示“酒驾醉驾判定标准没有新的规定下发,网传的新标准是针对检验环节的”。

目前酒驾醉驾执行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记者查询发现,判定标准沿用的是2011年1月1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中的规定。

该标准中明确饮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综上可见,并不存在“新标准”降低或提高饮酒后驾驶的判定标准。

12月8日,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外发布解释称,《标准》规定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检验方法,是实验室定性和定量分析评价及质量控制的依据,不涉及“酒驾”“醉驾”的判定阈值。

也就是说,该《标准》并不影响现在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对酒驾、醉驾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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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将面临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相关规定,饮酒醉酒驾车处罚如下:

●饮酒驾车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车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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