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富豪心存善念,真真切切捐出几千万的务农金,本是个名流千古的大好事,谁知就是因这义气之举反倒沾上了官司,成了人人唾骂的老赖,最后无处安身,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山东某地一个知名企业家常先生凭借着自身不俗的商业本领,带领全村人致富,创办了第一个国际性企业。

就在大家干的热火朝天时,常先生意外去世,此时他的儿子小常先生成了大家心中的企盼,而小常先生也不负众望返回国内,将父亲的全部资产捐出,成立基金会,用于帮助村民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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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为了妥善安置这笔遗产,小常先生特地和街道办合作将管理权分摊,本意是物尽其用,谁知竟为之后的灾难埋下祸根。

时间来到一年后,小常先生意外发现自己存放的4300万务农金不见了踪影,之后他迅速赶去调查,结果竟是村委会私自取出现金发给了村民,对此小常先生十分恼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退回那4300万元。

但结果却令他失望,当地法院竟一而再再而三地驳回他的诉求,之后村委会还要求他尽快补齐基金会分红收益的2855万元。

但如今身无分文的小常下先生哪里还的完,最后别墅被拍卖,他自己也背上了失信名单,要说这帮村民为何恩将仇报,那还得怪常先生。

当初他为了抢占工厂的全部股权,伙同自家亲戚创办了东润集团,之后着手收购村办企业,最终他只用不到4000万就成了工厂的最大股东,而那帮一起奋斗的村民则又成了卑微的打工人

【以案释法】

对此,有的网友坚称这帮村民是恩将仇报,只看重眼前利益,丝毫不顾及以后的发展,但也有的人提出反对意见,村民们之所以这么不留情面,都是因为常先生在背后下黑手,导致他们损失了太多利益。那么这件事到底是谁对谁错呢?

一、村委会私自挪用基金的行为是否合理?

首先小常先生约定好和村委会共同打理基金会,每次取钱时需要经过双方都同意才可执行,但眼下村委会私自去银行取出现金发放,很明显违反了合同规定,既然行为不合法,那么小常先生有理由要求村委会退还那笔务农基金。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转移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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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基金的所有权并未完全转移,所以小常先生也有理由知晓基金的去向,并对自己的遗产进行保护,至于村委会要求小常先生补齐基金分红的这个问题,应该也是两人当初签成的协议。

如果协议属实且当初两人都没有异议,那么街道办就可以合法合规的提出这个诉求,而小常先生拒不答应的原因或许是因为村委会先违约在先。

再者说法院之所以多次驳回小常先生的诉求,不是说村委会的行为无可指责,而是常先生当初恶行收购工厂导致村民利益受损,造成了非法侵占罪。

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看,如今村民们合理获得之前丢失的股份,也算是情理之中。

二、小常先生能否要回那4300万元?

首先这笔钱是常先生临死前的遗愿,为的就是帮助村民脱困,当初和村委会签署的也是赠予合同,且做过公证,按理说不可以撤回,至于法院多次判村委会胜诉的原因,也并不完全是替天行道,更重要的是村委会在去银行取款时,曾出具了带有小常先生私印的支票。

依照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构成票据诈骗罪。

如果此支票为真,那么村委会的行为无可指责,属于合理合法,如果属于伪造,那么小常先生确实有理由收回那笔赠予遗产,眼下既然法院判村委会胜诉,那么也就证明支票为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