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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也有“有效期”?

当事人权利受损

却怠于行使救济

“躺在权利上睡觉”

可能丧失胜诉权

具体怎么回事?

让我们通过仙桃法院的两则案例
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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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货物质量不达标
买方超三年未主张权利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周某向陈某购买了300公斤熔喷布,周某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货款11万元。2020年4月,周某向陈某发送了一份质量鉴定报告并称产品质量不达标。2020年4月至5月,周某与陈某就退货退款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其后,双方未就此事再作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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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周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陈某诉至仙桃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陈某辩称,该案已过诉讼时效。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2020年4月至5月,周某多次要求陈某退款,足以证明周某此时已经知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故该案诉讼时效应当自周某最后一次向陈某主张权利时起算,即该案诉讼时效为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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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陈某主张了权利,也不能证明其所诉权利存在中止、中断等情形,故对陈某辩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予以采纳。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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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业主四年未缴费
物业公司怠于催缴

案情回顾

2014年某物业公司与业主张某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某物业公司为张某提供物业服务,张某于每年年初支付当年物业费,服务期限为四年。2018年,某物业公司因公司经营需要,撤离张某所在小区。2023年11月,某物业公司向仙桃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支付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费。

法院审理

张某在庭审中辩称,某物业公司从未向其催收过物业费,按照法律规定,某物业公司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某物业公司在庭审中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在2018年至起诉之日有向张某催缴过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在意识到自己可能会败诉后,当庭申请撤回对张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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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有“保质期”。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会败诉。因此,当大家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时,一定要及时去主张,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对方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最终可能“有理也赢不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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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责编:周方婷

编审: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