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用河北”《法人行政处罚信息》专栏发布的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市监处罚﹝2023﹞28号”文书显示,任丘市苟各庄镇卫生院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违法事实,被处以罚款25000元。

该处罚文书载明:任丘市苟各庄镇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事实成立,因任丘市苟各庄镇卫生院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气管插管购进票据丢失,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比对淘宝、拼多多同厂家同类型此产品价格,结合在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描述的一次性使用气管插管的日常购进价格,认定为一次性使用气管插管价格5元/个,货值金额计15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该局认为,任丘市苟各庄镇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构成违法事实。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86条第一款第㈢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第(三)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给予任丘市苟各庄镇卫生院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一次性使用气管插管(批号:2105025,生产日期:20210519)1个一次性使用气管插管(批号:2105032,生产日期:20210520)1个一次性使用气管插管(批号:2105024,生产日期:20210519)1个2、罚款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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