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专栏

以案释法之知识

产权典型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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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未经许可放映歌曲

构成侵犯著作权!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市传媒公司,被告系钦州市某娱乐城。原告对涉案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以经营为目的,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点播设备收录了涉案电视作品。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放映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由点播服务系统的生产销售方录入,KTV购买了点播服务系统才对这些作品进行了点播使用,不应该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钦州某娱乐城的点唱系统收存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包括片头、人物、画面背景、音乐、文字等与原告某市传媒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完全一致,两者属于同一作品。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播放设备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场所内的点唱系统收存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以卡拉OK的方式向公众放映,侵害了上述涉案作品的放映权,构成侵权。KTV未对点播设备生产销售商是否取得许可进行审查,同样构成著作权侵权。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同意调解并向被告进行了民事赔偿。

法官提醒

KTV经营场所侵权是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主要原因在于经营者的版权意识薄弱或存在侥幸心理,这不仅导致著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也让KTV的经营者陷入生存困境。因此,KTV的经营者应当以案件为鉴,增强尊重著作权和守法经营的意识,避免侵权行为,更好的繁荣辖区文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