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女人藏得太深了!”上海,男子婚后,妻子说没安全感,天天让男子在房产证上加名,不加就要离婚,等儿子3岁时,妻子下最后通牒,不加名就抱走儿子不和他过了,男子就瞒着父母加了名,没想到加名当晚,妻子就提出了离婚,抱着儿子就走了,为了和妻子争房子,两人打了两场官司,法院的判决难以置信。
(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樊玉琳看着自己的名字,终于印在了房本上,她激动的心跳加速,捧着房产证亲个不停。
安志明看着妻子那么高兴,也如释重负。
这回耳根子清净了,她再也不会天天唠叨自己,要在房产证上加名,甚至以抱走3岁的儿子,以跟他离婚相威胁。
其实,安志明不是不愿意,在房本上加妻子的名字。
房子是婚前父母买给他的,父母不同意,他一分钱没出,也没决定权。
在寸土寸金的大上海,买一套房子,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可不是像买青菜豆腐那么简单,是要花光几代人积蓄的。
父母可以说掏空家底,倾其所有,他们觉得,儿子没套房,在婚恋市场不占优势,讨老婆被别人挑挑拣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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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好妻旺三代!”没有梧桐树,引不来金凤凰。
但是,现在年轻人的婚姻那么脆弱,结婚离婚跟吃饭一样随意,不得不防婚姻破碎,家产旁落。
所以,当儿子安志明提出房本上加儿媳名字时,老安夫妻立马警觉起来。
得知是儿媳要求加名的,老安夫妻更是如临大敌,就像家里闯进一个强盗,对着他们的家产虎视眈眈一样。
“儿子,你傻呀?加名容易,你保证你老婆这辈子,都跟你好好过日子不离婚吗?如果到各奔东西那一刻,加了名你父母苦熬大半辈子的家产就会被她分走一半,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了。”
安志明听的心惊肉跳,可不是嘛,父母说的有道理,至亲至疏夫妻,自己不得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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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妻子一跟他唠叨加名,他就把父母拉出来当挡箭牌,还真管用。
但妻子好像百折不挠,越挫越勇,不加名誓不罢休,隔三岔五跟他说这事,让他不胜其烦。
终于,在儿子3岁这年,樊玉琳加大了筹码,以安志明不加名就抱着孩子跟他离婚为由,对安志明当头棒喝。
看妻子那气势汹汹,咬牙切齿的样子,安志明知道这次镇不住她了。
他把儿子当筹码,妻子真跟他离了婚,孩子这么小,到了法院也会把抚养权判给母亲。
唉,为了套房至于妻离子散吗?孩子都三岁了,婚姻应该稳定了,父母的顾虑就有些多余了。
于是,安志明自作主张,瞒着父母,直接就带着妻子去办加名手续,让她如愿以偿。
可安志明万万没想到,回到家的樊玉琳不是给他做好吃好喝,却跟他找茬打了一架,然后脱口而出“离婚”,竟然抱着孩子连夜回了娘家,临走扔下一句话,好合好散就协议离婚,否则法庭见。
安志明的心如坠冰窟,立马后悔的捶胸顿足,父母的顾虑应验了,才办完加名手续,樊玉琳的狐狸尾巴就露出来了,真是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啊!
安志明一纸诉状把樊玉琳告了,要求撤销房产赠予。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安志明认为房产证加名,是附义务赠与,为了婚姻稳定和幸福,加完名妻子就要离婚,应该认定无效。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予行为可以撤销。
在安志明看来,樊玉琳嫁给他就是冲他的房子来的,结完婚就开始实施加名计划,三天两头唠叨他,不惜生下孩子,以孩子为筹码,以离婚为要挟,他是被迫无奈,为了家庭圆满,才勉为其难。
所以,他之所以加名,是为了婚姻稳定,家庭幸福,而樊玉琳加完名当晚,目的达到了就跟他提出离婚,不但没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侵犯了他和他父母的合法权益,他有权予以撤销赠予。
2、那么,樊玉琳的房产加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这是赠予行为是否撤销的关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安志明口口声声说樊玉琳欺诈,但又提供不出证据,全凭他一己猜测,法庭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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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后,驳回了安志明的诉求,判决房产有樊玉琳一半。
3、婚前房产,婚后加另一半名字,离婚可以分吗?我觉得法院判决有失偏颇。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字,离婚是否可以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根据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很显然,安志明赠予樊玉琳一半房产,是为夫妻婚姻长久,白头偕老,这就是他附条件的赠予,可事与愿违,落入樊玉琳的圈套,安志明有权利撤销赠予。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