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西县检察院启动民事监督程序,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被害人王某得到288912元赔偿款。
王某与丈夫刘某育有3个未成年的孩子,其中最小的今年才3岁。2020年10月,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清河县境内282省道行驶时,与前方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确认,刘某负主要责任。2021年6月,王某将对方驾驶人范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公司石家庄市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包含3个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在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辆损失费等各种费用40万元。
2021年7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范某所投保的石家庄市某公司自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总计费用为289512元。一审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王某迟迟得不到赔偿,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石家庄市某公司以投保合同格式条款文本中所谓“责任免除”内容等种种理由,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致使赔偿款难以执行。鉴于此,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王某不得已申请再审,但法院以“已过了六个月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不再受理。
今年2月,王某到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已执行终结的执行一案进行检察监督。该院初审后认定符合监督条件,经请示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后予以立案受理,并启动监督程序。临西县检察院经过认真梳理责任纠纷原因、原审判决,审查梳理客观事实,并对比法律对被告车辆投保公司所谓的有关合同文本条款的审查,发觉该执行监督案关涉的过程环节中,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同时原判决也存在再审情形,遂依法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6月,法院接受了临西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重新开庭审理此案,以确实、充分的事实与清楚的法律条文加以说理,作出了撤销原判决,由范某及石家庄市某公司、某财保公司(经原审被告申请、申诉人同意追加),向申诉人王某及其子女共同支付赔偿款288912元。
审核:李路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