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土地证界点不明,四至不清,法院:撤销

一、 案件简介

煤炭公司因拖欠武某正劳务酬劳,1994年10月经法院判决,煤炭公司应付给武某正24870元,武某正付给煤炭公司18.48元。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后,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煤炭公司同意用本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抵偿上述债务。2000年2月,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法院执行人员及煤炭公司对该宗土地进行了实地勘界。2000年4月,县政府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武某正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煤炭公司将案涉土地转让给了贸易中心,县政府为贸易中心颁发了土地证。武某正认为,县政府将其所有的土地确认给贸易中心,严峻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县政府为贸易中心颁发的上述土地证。法院认为,县政府为贸易中心颁发土地证认定事实不清,遂判决撤销了上述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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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告答辩

县政府辩称:为贸易中心颁证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县政府为武某正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行为系根据本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四至清楚,且颁发该证早于为贸易中心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本案诉讼过程中,沈丘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宗土地重新丈量勘界,与2000年2月国土资源局的丈量界点、长宽均相同,四至清楚,但土地面积被路面西扩占而减少。贸易中心使用的宗地具体界点不明,四至不清,县政府作为颁证机关有义务核定界址。故县政府为贸易中心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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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裁判结果

撤销县政府为贸易中心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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