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济南章丘警方通报一起典型案例——

临近元旦,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进入旺季。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双山第二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双山街道旭升村某车库里,有人储存烟花爆竹,安全隐患巨大。

双山第二派出所联合辖区街道、区应急治理局等部门,在旭升村某车库里共依法查获“加特林”29箱、双响炮54箱、土鞭30袋、拉花鞭10箱,还有其他零散烟花数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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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办,嫌疑人夏某(男,45岁)通过非法渠道,先后多次从外地购进烟花爆竹储存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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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

目前,夏某依法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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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

危害性极大

《烟花爆竹安全治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