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非法收受江某、张某给予的医疗器械等回扣款11万元,非法收受倪某、洪某给予的药品回扣款8万元,共计19万元,为他们在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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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杨某多次收受hs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江某现金9万元,并对其销售的医疗器械予以关照。

2.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某多次收受ch贸易有限公司(后变更为cs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现金2万元,并对其销售的医疗器械予以关照。

3.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某多次收受hm新药业公司业务员倪某现金4万元,并对其销售的药品予以关照。

4.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某多次收受a省j药业业务员洪某现金4万元,并对其销售的药品予以关照。

2017年5月4日,被告人杨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向检察机关退出赃款16万元;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退出赃款3万元。

二、辩护意见

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正确,但其系一般医生,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的回扣,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性。现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以便其能继续为群众行医治病。

三、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涉嫌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被告人杨某的专业技术档案材料,证实被告人杨某的医师执业资格,其为x县人民医院骨科主治医师。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杨某退出赃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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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医药公司向x县人民医院销售记录,证实hs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华浦医药公司、cs贸易有限公司、a省安天医药有限公司、hm新药业公司、a省j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与x县人民医院药品、医疗器械销售情况。

5.被告人杨某用药药品汇总表,证实被告人杨某从2008年到2014年7月16日的处方用药药品名称、数量及金额表,主要药品涉及a省安某医药有限公司、hm新药业公司、a省j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

6.情况说明,证实x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工作人员出具书面归案情况说明,杨某接电话通知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

7.证人江某、张某、倪某、洪某的证言,证实各行贿人为了其代理销售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按照被告人杨某经手的用量,送给杨某回扣款的经过情况。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供职的x县人民医院是国有事业单位,被告人杨某是该院骨科主治医师,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为国有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非法收受19万元,数额较大。并帮助药品销售人员提高业务量。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杨某经通知,能够主动归案,如实交代其受贿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能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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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判决

被告人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赃款人民币十九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中扣押在x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十六万元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