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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岁老汉徐某某因贪小便宜,时常在早上6点多溜进附近的生鲜超市趁人不备,顺手牵羊偷走几条毛巾。

2022年10月20日,老汉徐某某故技重施,刚把两条毛巾藏在自己衣服里面准备离开的时候,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报警。后民警通过提取超市视频监控,证实徐某某在半个月内共实施了11次盗窃,并在徐某某家里查获被盗毛巾35条。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徐某某盗窃的37条毛巾价值人民币557元。近日,公安机关以徐某某涉嫌盗窃罪将该案移送江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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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

或许很多人认为,老汉所偷毛巾为小物品,价值不高,不构成盗窃犯罪!但是,老汉半个月内实施了11次盗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即使每次盗窃金额未达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即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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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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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徐某某每月均会收到三个儿子给付的生活费和政府补贴,偶尔还会通过帮人看守厂房获得劳务费,生活基本衣食无忧,系因一时贪念实施犯罪行为。

为让徐某某认识错误、改过自新,检察官联系徐某某的儿子、派出所民警、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前往徐某某家中走访,现场开展释法说理和批评教育工作,告知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其年龄、身体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徐某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今后一定痛改前非、遵纪守法。

最终,江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徐某某已年满八十一周岁,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所盗毛巾已全部归还被害人,被害人财产损失得到挽回,并且认罪认罚,遂依法对徐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资料来源 : 江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