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燃放的高发期

为切实抓好冬季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

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东阳公安将严查

非法销售、存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严格防范烟花爆竹危险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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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画水派出所民警通过线索发现,辖区内王某涉嫌非法买卖烟花爆竹。经查,系王某和朱某清欲销售烟花爆竹获利,遂共同出资从外县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并存放在朱某清家中的仓库内。因王某并不具备烟花爆竹销售的相关资质,朱某清仓库也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最终王某、朱某清被公安机关查获,两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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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城东派出所收到线索称,辖区某厂房存放烟花爆竹。经查,系金某某欲通过销售烟花爆竹获利,从外县购买了500余箱烟花爆竹,并由司机张某某驾车从外县运输至东阳,后将烟花爆竹储存于胡某某家中车库内。经查,金某某并不具备烟花爆竹销售的相关资质,运输车辆不具备运输烟花爆竹资质,存储的车库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最终,金某某、胡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三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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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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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极易引发爆炸、火灾

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不要组织、参与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

下一步,东阳公安将

全力抓好源头安全管控

对易发生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地点、场所

开展全面巡查

同时,持续加大对

违法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

打击整治力度

着力消除辖区安全隐患

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安全

来源:东阳公安

编辑:杨慧萍

二审:董之震

终审:单昌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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