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月8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为加快推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水平,发挥私募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并切实防控风险,中国证监会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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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资料图

本次修订充分吸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立法成果和监管实践经验,着力构建规范发展、充分竞争、进退有序、差异化监管的行业生态。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10章82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适用范围;细化规范性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监管要求;丰富私募基金产品类型,细化分类监管等。

按照“新老划断”的基本原则,修订后的私募办法适用于新申请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为平稳过渡,对存量机构和产品设置了过渡期,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名称、经营范围、实缴资本和高管持股比例外,应当在一年内完成整改;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对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许新增募集规模或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记者刘羽佳、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