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汕头这些路段将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因粤东城际铁路建设需要,将对金凤西路(安居路至安居北路)进行围蔽施工。为确保施工期间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将于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9月12日对上述路段实施半封闭临时交通管制。请过往车辆及行人按现场指示标志、执勤交警的指挥通行,不便之处敬请市民谅解。
来源:汕头交警
2、判定酒驾有新标准了!
近日,国家发布了关于酒驾的最新标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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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有什么变化?
新规酒驾和醉驾的区别在于违法程度和处罚力度方面有所不同:
新国标将血液中乙醇的含量分为三个等级,而旧国标只分为两个等级。
新国标将饮酒驾驶的上限从50mg/100mL降低到了20mg/100mL,也就是说,只要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了20mg/100mL,就属于违法行为。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认定为醉驾。醉驾属于犯罪行为。
新国标将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检测方法分为两种,分别是气相色谱法和电化学传感器法。旧国标只规定了气相色谱法作为实验室检测方法,而没有规定现场检测方法。
新国标将血液中乙醇含量与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间的换算系数从2100调整为2300。这是基于最新的科学研究和统计数据,更符合中国人的体质和代谢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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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处罚标准
▼ 饮酒驾车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车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新快报
3、建立健全救助长效机制,这个标准拟提高…
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生活不能自理的长期卧床困难残疾人居家护理和治疗救助的长效机制,我市拟出台《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长期卧床困难残疾人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救难、透明、公正”的原则,逐步提高救助标准。目前,该办法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办法提出
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职工等低收入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生活不能自理、在家进行治疗护理一年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四肢瘫、偏瘫、截瘫的重度肢体残疾人;
(2)伴有严重躯体性疾病的精神残疾人;
(3)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重症肝炎、严重颅脑外伤、心力衰竭、呼吸衰竭、严重意外创伤等七类重大疾病,长期卧床在家进行治疗及护理的残疾人;
(4)经区(县)残联入户核查确认并报理事长签名认定的其他长期卧床残疾人。
当年度已享受市残联系统抢救性康复训练资助或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护理的残疾人不列入本办法救助范围。
办法提出
逐步提高救助标准,从2024年起每人每月150元,2025年起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2027年起提高到每人每月170元。每年救助人数以上一年度已核查同意的救助人数编排救助计划(最终以符合条件的人数按实救助),救助资金纳入市预算安排。救助对象只需办理一次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列入长效救助范围。首次申请救助的残疾人须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
办法提出
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区(县)残联要为每名救助对象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组织1次上门复核,及时掌握救助对象的生活及康复情况,对已去世、脱贫、康复或户口迁出本市者应予以减员,并从发现次月起停发救助金。市残联视需要不定期组织抽查复核。对故意冒领者,追回冒领救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来源:汕头橄榄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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