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笔记本电脑,竟然从27楼抛下,这是近期发生在曲靖市麒麟区的真实案件。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日前,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对麒麟区首例高空抛物犯罪案作出宣判,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为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庭审现场】

2023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在某小区27楼进行网络赌博,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立即赶往现场。许某听到警务人员敲门后,为逃避处罚,慌忙将连接网络赌博的笔记本电脑从窗户抛出,致使停放在楼下的一辆小汽车引擎盖被砸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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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助力社区法治建设,近日,麒麟区人民法院在曲靖一小区内巡回审理该案并进行当庭宣判,30余名干部群众现场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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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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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宣传引导,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案件宣判后,麒麟区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围绕高空抛物的现实危害和法律后果进行以案释法,倡导广大群众能够切实遵守城市文明,增强法律意识,共同创造安宁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官说案】

办案法官表示,看似微不足道的一瓶水、一块西瓜皮甚至一个鸡蛋,从高空坠下,其产生的冲击力和破坏力都是不容小觑的。高空抛物不仅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也使得邻里关系、社会风气,甚至城市形象遭到破坏。随着“高空抛物”入刑,也让我们“头顶上的安全”多了一份保障。通过刑法与民法典实施相结合,共同起到纠正和警示作用,倒逼住在高楼上的每一个人自警、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蒋琼波 通讯员 吴思圆 摄影报道

一审 杨茜

责任编辑 何丹

责任校对 袁熙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