唏嘘!为了抄近路

广西一女子不听巡逻人员劝阻

执意穿行高速公路

结果被一辆小车撞飞,伤重而亡!

事后,亲属向高速公路公司索赔43万余元

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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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静为抄近路,在横穿高速公路时与一辆小汽车发生碰撞,最终因伤势过重身亡。陈静的亲属认为高速公路管理者的不作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将其诉至法院索赔。经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有了最终结果。

起因:行人穿行高速公路被撞身亡

2022年8月的一天清晨,陈静从家中出发步行去镇上。她并没有选择平时走的路线,而是为了抄近道从隧道口进入高速公路。这条高速公路是连接市区和乡镇的重要交通线,每天都有大量的车辆往来。

周磊正驾驶小汽车驶入高速公路隧道,没有注意横过机动车道的陈静,陈静被车辆撞飞。周磊立即停车,跑去查看陈静的情况。经抢救,陈静最终因伤势过重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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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2年11月,陈静的亲属将周磊及为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法院最终判令陈静自行承担60%的民事责任,周磊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

亲属:高速公路管理者不作为

此后,陈静的亲属将高速公路公司诉至岑溪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高速公路公司赔偿43万余元。

陈静的亲属认为,在陈静在高速公路上步行长达一个多小时,作为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广西某高速公路公司竟然没有巡查发现高速公路上的行人。而且,隧道外入口处设有监控探头,负责监控巡查的两名工作人员发现陈静从车旁边经过时,也未履行警示和制止的义务。高速公路公司的不作为才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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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已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劝诫责任

高速公路公司辩称,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亦是生活常识。陈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陈静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周磊的驾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公司的管理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相反,公司在高速公路沿线路段设置了防护栏,事故当天,公司员工对沿线路段进行巡逻,防护栏完好无损,且巡逻人员在隧道口发现陈静已立即劝离,公司已经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以阻止陈静进入高速公路。

陈静不听劝阻,在巡逻人员离开后擅自进入高速公路,属于自陷风险的行为,不应将其违法行为以及自陷风险行为产生的后果强加给公司。公司对此事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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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理者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

经法院查明,当天6时至7时左右,陈静开始离开家中外出。10时许,陈静未经高速公路公司许可步行到高速公路隧道口处。高速公路巡查人员发现后,口头告知她在高速公路里面行走非常危险,并让她立刻离开,她便走出高速公路护栏外。随后,巡查人员继续沿路巡查。10时许,周磊驾车至隧道中间位置时与横过机动车道的陈静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陈静经120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岑溪市法院指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1243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243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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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是高度危险活动区域,设置有警示标志,行人不得进入。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案涉高速公路不符合标准规定,也没有证据证明陈静是经管理人许可进入,且高速公路巡查人员发现陈静进入高速公路后进行了劝阻,高速公路公司不存在过错。陈静的亲属主张高速公路公司在管理上存有瑕疵、疏忽,未尽到安全保障和充分警示义务,证据不足。

而且,该事故责任已经交警部门认定,陈静的亲属按该事故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已全部获取,再诉请要求高速公路公司赔偿该事故造成的损失,理由不充分。

岑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静亲属的诉讼请求。

陈静的亲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久前,梧州市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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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说法: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非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系禁止性规定。本案的起因是由于交通参与者为了抄近道产生的违法行为,正是交通违法行为给违法者以及他人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酿成悲剧。

本案判决彰显了遵纪守法的重要性,也警示每一个交通参与者,因自身交通违法引发安全事故,在法律层面上要自担责任。法治社会,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每个人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只有守法,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安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