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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或租借自己的

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

就能享受“分红”?

轻松获利高额报酬?

你以为是“生财有道”

殊不知是迈进了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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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轻信!

当心被不法分子利用!

涉嫌“帮信罪”

最终沦为犯罪“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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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惠来公安成功

抓获2名“帮信”嫌疑人

靖海派出所

11月27日,靖海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陈某旭涉嫌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经查,违法嫌疑人陈某旭交代其将名下的银行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交给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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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陈某旭已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前詹派出所

根据线索掌握,前詹镇林某炎涉嫌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从事非法活动,11月28日,前詹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林某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证,林某炎交代其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借给“朋友”使用,帮助其“朋友”多次转移资金,并从中获利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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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林某炎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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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卡、银行卡本身是实名制,只能本人使用

千万借给别人

那都是违法的

一旦被他人用于

洗钱或者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本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普法时刻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诈骗)还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

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或帮犯罪分子收钱,将都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信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惠来警讯

编辑:“和畅惠来”政务微信编辑部(编辑:西风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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