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播电视台私家车930、综艺旅游频道《法治最前线》携手广西律师协会,汇聚百名志愿律师,共同推出全新法治融媒节目《律师到现场》,为您维权说法。

南宁的何女士已经70多岁了。上个月,她到南宁青秀区一家游泳健身中心游泳,意外溺水,经抢救无效身亡。

何女士的家人认为,游泳健身中心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希望对方能给予赔偿,但对方的处理方式让他们无法接受。于是,他们找到了我们栏目,希望能帮忙协调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方案。那么,何女士为什么会发生意外?涉事游泳馆提出的方案,为何无法让家属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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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游泳健身中心溺亡

卢女士是何女士的儿媳,她告诉记者,因为考虑到离家近、环境设施不错等因素,2022年11月28日,婆婆何女士在南宁青秀区富力万达文化酒店五楼的游泳健身中心办了一张年卡。这张年卡的有效期是2023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底,花了近6000元,游泳健身中心所属公司是南宁思克迈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卢女士说,虽然何女士今年已经73岁,但她去这家游泳健身中心去得很勤。

记者:“她去这家店消费的频率高吗?”
卢女士:“频率很高,基本上可能两三天就去一次这样子。”
记者:“据你了解,她一般去这个店里面做哪些项目呢?”
卢女士:“就是游泳,游完泳以后洗个澡就回家了。”

卢女士说,2023年11月28日当天,婆婆何女士和往常一样,一大早就去这家游泳健身中心了。没想到,没多久之后,家里就接到了游泳健身中心方面打来的电话,电话里说何女士出事了。

卢女士:“它(游泳健身中心)里面就有点像桑拿温泉的那种小池子,长有1米6,宽的话也就是一米多这样子,非常小的一个池子。然后当天我先生接到电话,说我婆婆(在这里)溺水,现在在医院抢救,然后我们就赶去医院了,当时抢救了一个多小时就无效身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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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某团购平台上事发门店相关图片

在何女士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里,死亡原因一栏写的是“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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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女士告诉记者,事发温水池在女更衣室里,进入更衣室的女性顾客都可以使用。家人无法理解,一个不过半人高的小水池,怎么会发生溺水事件?

卢女士:“工作人员跟我们说是8:45的时候,有工作人员过去给另外的会员递毛巾之类的时候,看见我婆婆还坐在池子上,可能(还)会有点交流,证明当时人还是清醒的。然后当9:04这样子,大概是20分钟(之后)这样子的时候,再过去,我婆婆已经泡在池子里面了。”
记者:“你有没有问过他们,当他们发现阿姨泡在水里面没有反应的时候,他们有没有采取一些急救的措施?”
卢女士:“他们有救生员,有做心肺复苏。”
记者:“然后也打了120是吗?”
卢女士:“对。(他们说)当时只有她一个人在那里,他们说是因为位置比较私密,所以没有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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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卢女士一家已经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尸检,尸检结果目前还未出具。

卢女士说,他们事后整理资料发现,婆婆何女士当初办卡时签的那张合同里,有一条约定是“入会会员不得超过6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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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女士和家里人认为,不论这家游泳健身中心是出于何种原因,为当时已经72岁的何女士办了卡,既然已经接收了高龄会员,游泳健身中心对这类消费者更应该高度关注,防止意外的发生。

卢女士:“其实我婆婆身体非常好,所以她才会选择去游泳。事发后我们第一时间就是去协商,他们说他们已经买了保险,一定要让我们身为受害者去起诉他们,保险赔付了才能赔给我们。”
记者:“为什么没有办法接受这个方案呢?”
卢女士:“因为我觉得人是在他们那边出事的,然后从到医院抢救,到出来,抢救的那些费用还是追着我们家人付的,所以我就觉得他们的一些态度上面,我非常不满意。他们当时还说,如果不走保险的话,我们买保险来有什么用?我觉得这可是一条人命,这样子对消费者来说非常敷衍。”

游泳健身中心:建议走法律诉讼

游泳健身中心为什么坚持要先打官司?何女士在游泳健身中心发生意外身亡,这件事到底谁有责任?

12月4日上午,记者和栏目志愿律师、广西炎誉律师事务所的廖志豪律师,跟随卢女士一起来到这家游泳健身中心,了解相关情况。对于事发经过,门店店长张先生并没有透露更多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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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店长张先生:“(事发)当时就报警了,警察已经上门实地勘察过,这个事情经过不需要再重复地说了,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志愿律师:“平时场馆这边,比如说顾客过来,你们一般是怎么一个工作的流程?”
门店店长张先生:“我们这些流程是都有的,何姐来的时候,入场有登记、领手牌、签字进去。”
志愿律师:“进去之后有服务员负责服务吗?”
门店店长张先生:“更衣室里面没有,我们有定期巡场,一个小时巡一次场,因为它(更衣室)是比较私密的空间。还有一点,她不是在我们这儿去世的,120拉走之前还有脉搏。”

张先生表示,对于赔偿一事,他们还是建议卢女士方面走法律诉讼,由法院来作出责任划分。

张先生:“我讲直白一点吧,就是我们买有场地责任险,如果法院判定我们比如说有多少责任,以后有保险来理赔,我们公司人文关怀这方面是我们另外的事情,正常还是要走诉讼流程的。(家属这边)可能是觉得说我们人文关怀这边这方面可能不够,我们总监今天早上刚去总部去协调这件事了。”

律师说法

廖志豪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在这起溺水事件中,不排除何女士和游泳健身中心两方都有过错的可能。

廖志豪律师:“比如说在游泳的过程中,你进行这样的体育活动,要做好自身的一些防护,比如说你穿的拖鞋,不能穿很光滑的;比如说你本身身体有疾病,容易眩晕的,一些很冒险的体育活动你就不要去进行。合理的自身的注意义务,当事人这边是要有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这边就是安全保障的义务,当然它是一个合理范围内的,并不是无限度的。”

对于商家要求当事家属先走诉讼程序再由保险赔付的诉求,廖志豪律师认为:

廖志豪律师:“其实它(这里)是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何女士和商家间的)侵权责任的关系,然后他们(商家)和保险之间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你不能因为买了保险,保险不赔,他们就不赔,这个是不成立的。这(起诉)可能有他们的考虑,比如说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以便于后续的一个理赔,可能有这方面的考虑。”
记者:“当事人觉得,健身中心这边应该说是承包了酒店这边的场地,然后发生了这么一个事情,那酒店这边有没有责任?”
廖志豪律师:“游泳馆他是一个经营者,这边的酒店、物业管理单位,他也有相应的一个义务的话,假如说他没有尽到,也是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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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930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