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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金监罚决字〔2023〕3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黑金监罚决字〔2023〕38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二、王琦超(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分管银保部经理)
三、牛双(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分管银保总助)
四、冯少春(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本部经理)
五、赵国欣(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分管个险总助)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虚列费用;虚列佣金;销售意外险组合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内控执行不到位的行为。王琦超对虚列费用、销售意外险组合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负有责任;牛双对虚列费用、销售意外险组合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负有责任;冯少春对虚列费用、虚列佣金、销售意外险组合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负有责任;赵国欣对虚列费用、虚列佣金、销售意外险组合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31万元
二、对王琦超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三、对牛双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四、对冯少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五、对赵国欣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黑龙江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