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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金监罚决字〔2023〕3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黑金监罚决字〔2023〕38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二、王琦超(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分管银保部经理)

三、牛双(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分管银保总助)

四、冯少春(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本部经理)

五、赵国欣(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分管个险总助)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虚列费用;虚列佣金;销售意外险组合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内控执行不到位的行为。王琦超对虚列费用、销售意外险组合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负有责任;牛双对虚列费用、销售意外险组合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负有责任;冯少春对虚列费用、虚列佣金、销售意外险组合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负有责任;赵国欣对虚列费用、虚列佣金、销售意外险组合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31万元

二、对王琦超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三、对牛双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四、对冯少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五、对赵国欣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黑龙江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