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2月7日电,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李杰翔受贿一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4年初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杰翔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委书记,包头市委常委、土默特右旗委书记,包头市委常委、副市长,通辽市委常委、副市长,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党工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获取财政补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23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李杰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