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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简介

本案例为郭律师团队的真实案例,为保护隐私所有姓名均为化名,禁止转载引用。

小强是一名富二代,也是一名币圈的老韭菜,因长期炒币出入金,加之从事的正当业务也与资本市场相关。导致其银行卡内流水巨大、往来频繁。

老六是小强素未谋面的微信好友,平时偶尔兼职一下OTC商,因和小强一起炒币而认识。6月的某一天,小强通过老六的介绍,向多人出售USDT变现,且每个向小强付款的人,均有本人录制的视频,以证明付款人本人的资金安全,且知晓购买虚拟货币的风险等。但因均系通过老六完成交易,因此并无一人与小强实际见面或加过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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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小强先后被多地冻结银行卡,同时因为小强所收资金均为报案人直接转入,因此也被多地明确列为了犯罪嫌疑人。且深圳警方已经通知小强到现场配合调查一起诈骗案件。但此时小强却发现最关键的证人老六已经失联,不巧的是小强前几天又刚好清空了聊天记录。完全无法自证清白,于是小强委托了郭律师团队。

郭律师团队介入后,先后帮助小强处理了3个地方的冻结及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问题。直到第4个地方通知小强配合处理后,小强可能是觉得前3个都很顺利,照葫芦画瓢就行了,没必要找律师。于是到场后,被告知已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现场拘留。

好的一点是小强进去后,陪同其过去的朋友立即联系了郭律师。于是郭律师第一时间到达当地,先是通过拘留的派出所第一时间办理了授权委托手续(当地第一例没有家属委托直接拿着空白合同让当事人在看守所里面签了授权的案件);然后第一时间飞到办案机关所在地提交材料沟通案情;最终经过72小时的努力,异地的办案机关赶到拘留地后立即为小强办理了取保候审并告知整理材料后会为小强出具《终止侦查通知书》(当地疫情后第一例网逃嫌疑人未带回办案地即办理取保的案件)。

再补充一下被网上追逃的这个案件的大致案情(小强涉及的其他案件也基本一个套路):王阿姨在网上谈恋爱,被“男朋友”骗投资虚拟货币可以赚钱。于是王阿姨就向“男朋友”指定的账户打了款用于投资,并在转账的时候,深信不疑的觉得小强就是“男朋友”的真实姓名,所以录制了给小强购买虚拟货币的视频。一个月后,“男朋友”删号跑路,王阿姨也没有得到虚拟货币或收益,王阿姨发现自己被骗于是进行报案。

二、法律分析

本案在币圈具有极强的代表意义。相信有不少人都有过和小强一样的卖币经历。盲目的相信身边的“好朋友”,最终导致自己面临刑事风险。但本案小强就真的完全是被误伤的吗?公安机关的办案方式完全是错误的吗?郭律师认为并不必然,我们把这个案例拆解一下来看。

1.小强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并进行网上追逃是否合法?

首先,由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没有确认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规定,因此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只要是可能实施犯罪的都可以被侦查机关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本案中,小强作为直接的一级卡收款人,又有王阿姨的指认,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在电信诈骗类的案件中十分常见。因此,列为犯罪嫌疑人是合法的。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因此,有王阿姨指认的情况下,对小强进行拘留也是合法的。

最后,再看网上追逃是否合法。先补充一个细节,小强平时不习惯接听陌生人电话,办案机关有电话联系过小强,但因未正常取得联系,于是小强被误认为在逃。因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

综上所述,不知道你发现没有,公安机关的做法竟然“没毛病”。当然,也会有一些“较真”的人会说,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认定标准,应该是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的,不然会导致大量的“冤假错案”。郭律师如果站在辩护人的角度,可能也会这么说。但是,事情已经发生了,再说尺度问题,是不是有点晚了?至于提前说?事儿都没发生能说给谁听?公安部?好吧,我希望这条信息能被公安部看到,尽快出台犯罪嫌疑人和在逃人员的认定细则。

2.如果不管不顾,小强最终是否能够被认定为诈骗罪?

答案是小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涉嫌犯罪,至少是帮信罪。为什么这样说?我们先从证据的角度来看:

有利于小强的证据:1.王阿姨被骗时给小强录制的视频(从视频看王阿姨是在读一段文字而非自然录制)。但因小强和老六的聊天记录已经被清空,来源无法证明,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存疑,且被骗的情况下录制的视频并不能直接证明小强无罪。2.小强的转币记录。但无法证明收币者的身份(老六给的地址,但不一定是老六的地址,且聊天记录已经不存在)。

不利于小强的证据:1.王阿姨的指控笔录(被害人陈述);2.王阿姨的转账记录;3.王阿姨和“男朋友”的聊天记录。

综合上述证据,由于证据不全,因此案件就存在了以下几种情况:

①如果小强在公安机关的劝说下,选择了认罪认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么集合了小强的口供后,证据链就形成了。大概率最后是诈骗罪。

②如果办案机关通过技术手段恢复了小强手机中的聊天记录,且聊天记录中存在小强“明知”的证据,则小强构成诈骗罪或帮信罪(具体视情况而定)。

③如果办案机关抓到了王阿姨的“男朋友”或者老六,两人中只要有一人指认小强。大概率会被办案机关认定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认定小强构成诈骗罪或帮信罪(具体视情况而定)。

④如果办案机关以“小强没有与付款人直接联系核实清楚就收款”“小强没有核实买币方的真实身份”“小强没有核实老六的身份”等核实义务为由,且结合《924通知》等文件的规定的“虚拟货币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认定小强主观存在“应知”资金属于涉案资金。那么小强也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帮信罪。

以上几种情况,都是和小强类似的案件的真实结果。当然,站在辩护人的角度,也有理由去反驳办案机关的观点,不然小强也不会无罪了。但观点是否能够被办案机关采纳?毕竟有多少人被羁押了37天才出来的?又有多少人直到案子已经到了法院最后多方妥协之下才弄了个缓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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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案小结

所以,郭律师建议,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头脑清晰。你可以不委托郭律师,但也一定要像小强一样,在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处理。48小时出不来,大概率就是37天了,37天出不来,大概率就要到法院了。

*本文为郭律师团队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中国法学会成员、盈科全国优秀律师。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