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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三明市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

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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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

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今年来,三明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和中小学配餐及食堂食品安全“点题整治”等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查办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三明市沙县区某中学食堂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3年11月20日,沙县区市场监管局对沙县区某中学食堂承包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3日,沙县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将煎炸油锅移至熟食间加工食品,存在交叉污染隐患,执法人员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023年9月10日,沙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当事人整改情况,发现当事人未对上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沙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擅自在熟食间从事非熟食加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行为。沙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2:建宁县某医院食堂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3年9月27日,建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建宁县某医院承包经营者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案,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5日,建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显示当事人所使用的复用餐饮具(不锈钢盆)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含量超标(检测值0.0192,标准值不得检出),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食品经营过程中餐具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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