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人们生命中最亲密的社会群体,本应该是最温馨、和睦的所在。然而,当家庭成员之间缺失尊重和爱的基础时,就可能出现暴力行为,这样一来原本安稳的家庭就会陷入动荡之中,让温馨蜕变成了痛苦。

每个家庭成员要真正做到尊重他人,并且不断建立起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共同进步的意识。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社会和国家也应该制定更加严格的法规和惩治措施,保护每一个家庭的美好权益,不让暴力行为影响到任何一个人的生命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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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梗概】

江德英的家庭最终也发生了亲人之间的暴力相向。江德英和陈荣刚在卖菜的时候相互认识,后来二人相恋、结婚。在生下孩子之后,作为丈夫的陈荣刚的出去打工,但是没想到钱没挣到,却染上了一身坏毛病。

他对自己的妻子不再疼爱,并且产生了极其严重的暴力倾向。只要对江德英稍有不满便拳打脚踢,更为疯狂的是,他还会把江德英绑起来或者吊起来打。陈荣刚的父亲陈福有时看不惯劝几句,还会被陈荣刚拿着刀追砍。

面对这样一个老公,姜德英也想过报警来吓唬吓唬。但陈荣刚却一点都不害怕,大不了批评几句拘留几天,而且在释放回来后,他还会变本加厉,这让江德英再也不敢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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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于,在面对自己的孩子时,陈荣刚也没有好脸色。对孩子动不动也是拳打脚踢。这让家里的所有人都对他十分害怕。而更加疯狂的是,他还想把自己的父亲陈福下药毒死,伪造成工伤,从而骗取高额的保险金。

而一家人最终忍无可忍的,选择了痛下杀手。于是陈福和儿媳,拉上自己的女儿和女婿,趁着半夜陈荣刚熟睡将他杀死。随后为了避免警方追查,又将陈荣刚分尸,投放在不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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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在警方的侦破下,案情水落石出。陈福被判以十五年的有期徒刑,其而江德英和姐姐、姐夫也分别被判处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

【以案释法】

我们来看一下本案中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首先是陈荣刚对江德英的虐待。虐待罪被安排在刑法的第四章。这一章节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同其他犯罪一样,虐待也会对公民的人身造成极大的伤害。

而我国现行《刑法》在第二百六十条明确规定,虐待的对象是家庭成员。而从一般观念可以推出此罪的实行主体也是家庭成员。

而在这一条中,对于虐待罪有两个不同的条款。首先是第1款,这条是所谓的“亲告罪”,即需要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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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和其他犯罪应当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有着明显的不同。这是因为虐待罪的发生一般是在家庭成员之间,比较私密。一方面警方取证困难,另一方面也受限于伦理的要求和维护家庭的诉求,当事人一般不愿意让对方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是绝对的。我国刑法中的虐待罪,属于不纯正的虐待罪,这一点主要体现在第二款。

当行人虐待被害人,发生了被害人重伤或者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时,不应当由被害人告诉。应当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在本案中也体现了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我国现行《刑法》将故意杀人罪罪的量刑分了三个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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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量刑时,应当首先考虑死刑。当行人的故意杀人行为没有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时,才考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只有存在被害人过错或者其他较轻的情节时,才会考虑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陈夫作为陈荣刚的父亲,亲自参与了故意杀人行为,在杀人行为完成之后也对其进行了分尸。同时存在的情节是被害人即陈荣刚有着家暴、虐待等过错。

综合以上,不仅有杀人情节严重,也有被害人过错这一情节。因此当地法院在进行量刑时,排除了三到十年内的有期徒刑,而是判处了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