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通常会对被害人的人身实施暴力,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让被害人因为无法反抗而无奈放弃自己的财物,最终导致行为人顺利地取得被害人的财物。

为了爱情,坚定的选择

张立新是家里的独生子,可问题是,他们接触过的人都不尽如人意,妈妈尤其上心,毕竟孩子的婚姻问题可不能拖延啊。随着时间的推移,张立新长大成人了,也可以外出打工挣钱改善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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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漂泊几年后,到了结婚的年龄。然而经过一连串的相亲之后,他们对见到的人都不满意。可问题是,他们接触过的人都不尽如人意,妈妈尤其上心,毕竟孩子的婚姻问题可不能拖延。

然而,他们并不知道,儿子和邻村的姑娘张晓红已经谈了一段时间的恋爱。

这个姑娘是家里的独生女,所以从小生活比较无忧无虑。她和张立新似乎是天注定的相遇,一次在街上赶集时,他们邂逅了。两人初次见面后,对彼此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而张立新打听到张晓红是邻村的姑娘后,两人逐渐熟悉起来,互相欣赏,并发展成情侣关系。他们相处得很好,年纪也到了结婚的时候,两家父母都见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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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张晓红的父母对此并不同意,担心女儿嫁过去会受苦,因为尽管张立新是个不错的人,但是他的家境相对较差。

然而,张晓红坚持自己的选择,最终父母同意了他们的婚事。于是,在一年的冬天,他们在张立新破旧的农家小院里举行了一场简简单单的婚宴,就算是结婚了。

为了生活,他和她委曲求全

作为妻子的张晓红很快就找到了一份工作,而张立新则一直不太顺利,换了几份工作,最终只能在附近找一份工作勉强拿着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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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的收入应对他们小家的开销还勉强可行,但是如果父母生病就容易经不住。

然而,捻绳专挑细处断。命运就是这样,张立新的父母一直身体不好。自然而然地有一天,他的母亲就突然倒在地上。这个重担落在了张晓红和张立新的肩上。

这时,经人点拨后的张晓红想到了一个“快速赚钱”的办法,尽管张立新起初非常抗拒,但面对现实,他们别无选择。

于是,张晓红开始了她的“快速赚钱”的生活,也就是卖淫。她外貌出众,打扮时髦,身材高挑,在这样的条件下,她吸引了许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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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一开始对这个行业还有些陌生和不适应,但她只能硬着头皮去做。渐渐地,她变得越来越擅长与客户交流,学会了如何与客户讨价还价,并且处理各种情况游刃有余。

在这个行业“辛勤耕耘”了十年,张晓红赚了一大笔钱,不仅还清了所有债务,还支付了婆婆的医疗费,生活似乎渐渐好转起来。而婆婆的健康也逐渐恢复,可以出院了。

为了给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张晓红在县城买了房子让他们住,并且买了一辆车。家里的开销都由她承担。张立新对妻子的“赚钱能力”十分欣赏,每当张晓红需要上班时,张立新甚至会亲自开车送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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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后的一单生意,命丧黄泉

2012年到了,张晓红已经37岁了。因为年纪增长,她丈夫张立新每天来回开车奔波,有了稳定的收入。于是,张晓红开始想着“退休”了。

但就在她准备下定决心退出这一行的时候,命运却给她开了个玩笑。2012年12月12日这一天,成了她生命的终点站。

早上,张立新按照惯例想要送妻子上班,但张晓红觉得开车的油费太贵了,执意要自己去。面对强势的妻子,张立新劝说无效,只好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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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嘱咐她,第二天是儿子的生日,一定要回来好好庆祝一番。

然而,从那天离家后,张晓红就再也没有出现过,无论是打电话还是发微信,家人和朋友都得不到任何回应。她的家人不知道的是,张晓红已经被他的“老顾客”李双残忍地杀害了。

在旺苍附近开了一家饭店的李双觉得虽然生意还不错,月入过万,但觉得进账太慢了。为了能迅速赚到大笔财富,他盯上了自己以前的情人张晓红。

在他看来,张晓红作为一个卖淫多年的人,肯定存了一大笔钱,而且作为一个从事不正当职业的女性,她也不敢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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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李双找来了他的朋友李彪,一起策划了这起绑架案。但他们没想到的是,张晓红的银行卡只有八十多块钱。尽管张晓红表示她会拿钱出来,但李双和李彪依然觉得被愚弄了。

在愤怒之下,他们直接杀害了张晓红,并将她分尸后抛弃到江中。

法律分析

这次我们来讲关于抢劫罪的内容。

在刑事司法实务的一般观点中,抢劫罪的行为特征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以非法占有为主观目的,并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迫使被害人放弃财物,而行为人取得财物的犯罪行为。

作为一种同时侵犯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抢劫罪的发展过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人的行为既造成了被害人人身的伤害,又造成了被害人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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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核心要义,就是“被害人因无法反抗而被迫放弃财物”这一要件。

在这个故事中,李双和李彪二人意欲抢劫张晓红,并且最终也实施了对张晓红的抢劫行为,抢劫罪在此时已经既遂,而应当根据抢劫的数额和对张晓红的身体损害进行依法量刑。

然而,二人又将其杀害,这在刑法中属于数罪,因为这一杀人行为是基于一个独立的故意而实施的,根据刑法不遗漏评价的原则,应当与前述抢劫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