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是在你建的桥上摔下去的!你凭什么不用负责!”

这是刘奶奶的女儿在庭上与被告对峙时所说的话。母亲意外离世,女儿心里自然是万分悲痛,但意外究竟是怎么发生的呢?

原来刘奶奶有在河边洗菜的习惯。一日她站在林先生搭建的水桥上洗菜时,不小心跌入王先生经营的池塘中。由于无人注意,救助不及时,年近古稀的刘奶奶意外溺亡。

于是刘奶奶的女儿在极度悲愤之下,将水塘的经营者、实际受益人王先生,违规修建水桥的林先生和当时在不远处的林先生的母亲统统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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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样的案件,法院又应该如何判决呢?判决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一、古稀老人河边洗菜,林先生好心修桥

刘奶奶居住在合肥市的一个小村落中,年纪过了六十岁的她身体依然硬朗。

女儿在城里成家立业,生活幸福美满。自丈夫去世后,女儿不止一次提出要把刘奶奶接到城里来和他们一起生活。但刘奶奶认为自己一个人在乡下生活习惯了,也不想麻烦小两口。于是她自己一个人在乡下种菜种地,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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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奶奶一直住在老房子里,老房子的门前不远处就是一个范围很大的水塘。她年轻的时候一直在这片水塘中洗菜、洗衣服。现在虽说上了年纪,但刘奶奶还是和之前一样跑去水塘。

直至几年前,刘奶奶得知村里搬出去的王先生回来了,说要搞家乡建设。不仅如此,王先生还将这片水塘包了下来,用于经营水产行业,带动乡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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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奶奶和其他几户人家都知道这件事,但几十年以来的习惯不是说改就改的,他们依然习惯性地去水塘边洗菜

王先生早就得知这件事,但一来邻里乡村只是在水塘边洗洗菜,对他的生产经营没什么影响,二来为了处理好和乡亲们的关系,他既没表示同意,也没明确拒绝。王先生选择在乡亲们一次次地洗菜行为中默许了这件事

乡亲们接受到这个讯息后就安心起来,刘奶奶和其他邻里心安理得的利用了王先生的水塘。刘奶奶隔壁家的林先生也是其中一员。

林先生平时也依靠这片水塘生活。为方便自家用水,也是为了方便村里腿脚不便的老人洗菜,林先生好心地独自出资购置了几块木板,并亲自将它们装订在一起,连成了一条简陋的水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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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桥建好后,林先生告知各位邻里大家都可以从水桥上经过,在水桥上处理自己的事务。

就这样经过了两三年,大家对王先生和林先生都很感激。

直到这一天噩梦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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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桥洗菜突发意外,女儿悲痛诉至法庭

这天刘奶奶在自家的菜园里摘菜后,一边走一边抖落掉菜根上带的泥土。

刘奶奶打算去邻近的水塘洗洗菜,回来好烹煮午饭。刚好在去的路上遇到了林先生,二人便闲聊起来,刘奶奶趁此机会向林先生提出了是否可以借用他搭建的水桥洗菜,林先生欣然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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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林先生向刘奶奶表示他要回去做饭了,他与自己在水塘边割草的85岁高龄的母亲交代了几句后便匆匆离开了。

林先生走后,刘奶奶小心翼翼地站在了水桥上,由于水桥比较简陋因此稍有动作就会摇摇晃晃。况且林先生刚刚用过水桥,桥上非常湿滑。在刘奶奶蹲下来洗菜的时候,重心前倾,水桥也剧烈晃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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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奶奶努力地平衡着身体,但最终还是重心不稳,径直向水塘中倒去。

刘奶奶在水中剧烈地挣扎,她想向岸边的人求救,但很可惜现在正值中午,大家或在各自的家里做饭,或者已经在享用午餐了。

只有林先生家85岁的老母在离水塘边不远的位置。但不幸的是,林先生的母亲如此高龄,无论是听力还是视力方面都有很大的问题。她没有听到刘奶奶的呼救,在做完自己的事情后就回到了自己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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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围再也没有其他人经过,刘奶奶的呼救声越来越小,最终慢慢沉入了水中。

直至下午有其他人家到水塘边打算洗衣服时,看到了刘奶奶的惨状,惊慌地拨打了报警电话并立即通知了刘奶奶的女儿。

等到刘奶奶被打捞上来时,已经没有了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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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奶奶的女儿在得知母亲意外身亡的消息后悲痛万分,立刻查明该水塘的承包经营人为王先生,水桥的搭建人为林先生。在询问了律师后,女儿立即将王先生、林先生和林先生的母亲告上法庭。

女儿认为水塘是王先生所有的,桥是林先生修建的,两个人应当为过往的来人尽到保障义务。至于林先生的母亲,当时她离刘奶奶并不远,却对刘奶奶的呼救不闻不问,以至于刘奶奶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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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听到后觉得十分委屈,自己是出于好心才修建水桥,也是自己独自出资才建成的,只是出于邻里关系需要互相帮助才借给其他邻居使用。更不用说他的母亲已经85岁高寿,无法注意到刘奶奶的情况,就算注意到也无法展开救助,怎么出了事要让他们负责?

秉持着“从源头上解决纠纷,减少司法诉累”的原则,村委会、警方与法院多次在诉讼前对几方进行调解,但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未果后刘奶奶的女儿将三人告上了法院,请求索要赔偿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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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如何判决这样的纠纷的呢?

三、判决结果与法律分析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由刘奶奶一方承担90%的责任,由王先生和林先生共同承担10%的责任,林先生的母亲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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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一出,不少人大为吃惊,王先生和林先生为什么要赔钱呢?

本案中,王先生从村里接手该池塘后,就成为了该池塘的经营者和实际控制人。而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王先生对事故水塘存在商业开发、经营收益的行为。该水塘就是他的经营场所,王先生就有义务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措施,例如在水塘旁边安置护栏,设立警示牌等尽到安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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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根据事故池塘及周边照片来看,该池塘离居民的生活居住区域以及通行区域都非常近,对邻里的正常生活和出行可能会有一定程度上的危险。这时,经营者或管理者必须要实施一定措施来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林先生的过错要更大一些。首先,林先生独自出资修建水桥并未获得行政许可,属于违法搭建行为。本身就有一定的违法性。其次,林先生私自使用木板搭建水桥,作为水桥的修建人,对水桥的安全有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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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修建设备简陋,林先生当然可以预见使用水桥会发生危险。同时,刘奶奶年过60,需要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林先生应对刘奶奶和每一个借用水桥的人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但林先生并没有出言提醒,也没有做出在水桥的旁边设立警示牌等一系列安保措施。因此,林先生要对刘奶奶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因此,由王先生和林先生共同承担10%的过错责任。

那为什么刘奶奶要承担90%的责任呢?

首先,刘奶奶年过60且精神正常,有自主的控制能力和正常思考能力,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刘奶奶能够合理预见在水桥上洗菜的风险,并有能力承担相应的,占最高过错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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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上有一种声音说刘奶奶自动忽略了在水桥上洗菜的风险,仍然选择上桥洗菜,符合自甘风险原则,应由自己来承担责任。

但是,刘奶奶的行为并不属于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属于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也就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满足自甘风险原则,就由受害者自己承担损害后果,侵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甘风险原则只适用于例如登山、滑雪等有一定风险的,当事人能够预见、完全知晓其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即当事人明知活动有风险但仍自愿参加。这时,发生任何后果均由当事人自己承担,除非活动的组织者或经营者有重大过错或者欺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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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奶奶洗菜的行为明显不是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因此,该判决并没有涉及到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而仅仅是对于原、被告双方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析得到的结果。

若刘奶奶真的符合自甘风险原则,则王先生和林先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基于以上观点,刘奶奶与被告王先生、林先生和林先生的母亲之间的责任划分就此明晰了。

案例对比与疑问解答

目前,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比如说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如何作为才能被认定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再比如说,为什么刘奶奶女儿索赔的金额是50万元呢?

我们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来加深对安全保障义务和死亡赔偿金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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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某日,马先生在免费开放的公共公园自行车租赁处租赁了一辆休闲自行车,同时马先生还收到了一份《安全须知凭证》,该凭证反面还印刷有《租车须知》。在《须知》的第二条记载有关于骑车的安全注意事项,载明驾驶人要有娴熟的技术、不得超载、需按照警示标志驾驶、需确保驾驶时速等,在该凭证上还留有应急电话。但马先生还是没有足够注意,在骑行到玻璃栈道的位置时不小心摔倒,该玻璃桥即将下坡处悬挂有“慢”字样标志。当天,马先生前往医院就诊。马先生被诊断为头部、面部摔伤,颌部裂伤;左上后两颗牙齿外伤。马先生起诉公园管理方的主题乐园有限公司、主题乐园和度假区管理有限公司、配套设施有限公司等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三家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该案件与刘奶奶的案件均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那为什么三家公司不用承担责任而王先生就用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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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涉及到如何判定“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审判长及陪审员等通常不会对经营者及管理者赋予苛刻的安全保障义务。

例如在马先生这个案件中,公园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限于公园管理人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三家公司已经通过设置标语、发放凭证等方式提醒游客注意,提高游客的警惕心理。且经查明发现,马先生对自行车驾驶并不熟练,也没有在下车时下车推行或提前采取刹车等减速措施,反而任由自行车自动下滑。因此,判定三公司已经尽自己所能地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由马先生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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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又如何确定每一个案件的赔偿数额呢?

从这两个案件来看,无外乎有两种结果。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受伤或死亡

若造成受害人受伤,首先应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此处的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住院费术后修复费等。但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出具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此外,受害人还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

若情况更加严重,例如造成了受害人残疾。除了上述费用外,受害人还可以请求侵权人支付其残疾赔偿金。通常按照当事人住所地上一年的可支配收入计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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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受损人已经超过了60岁,则每增长一岁需要减少一年赔偿;若当事人已经超过了75岁,根据中国人的寿命推算,侵权人只需要赔偿五年的残疾赔偿金。

若造成了受害人死亡,则死亡赔偿金标准与方式和残疾赔偿金相同

这里还涉及到一个一直以来争议不断的、引人深思的问题。由于每个城市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各城市之间农村和市内的经济状况也不同。因此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例如在某一案件中,有两名受害人不幸身亡,但由于一个在经济发达地区,因此计算二十年地区平均可支配收入为70万元,而另一位常年生活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计算下来只有50万元

对于那些对法律不太了解的人看来,同一个案件中两名受害人都死亡,一名支付70万,一名支付50万,这是多么地不公平、不公正!

因此,为避免此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许多法官也会选择对两名死者给予相同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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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选择都体现了公平、正义,应当追求哪一种,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衡量和标尺。

至此,在面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判定和侵权损害赔偿时,我们就已然明晰了。

结语

我们的世界多姿多彩、我们的生活灿烂绚丽。但无论在何时,生命是体验世间万事万物的前提和根本。

现如今已然是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我们通过法律规定了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应当承担的后果预防了侵害他人现象的发生,甚至运用国家力量去遏制、减少暴力行为的出现。但无论何时请记住,我们才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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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不能彻底减少受到的伤害,遏制无法完全阻止犯罪的发生,赔偿更不能挽回一条鲜活的生命。

因此,无论在任何时刻,做任何事情,都一定要慎之又慎,仔细考量行为可能带来的各种后果。

让安全照亮前程,让生命灿若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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