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因此,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完善涉外法规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具体在法规体系层面,就是要根据实践的发展和需要及时修订、补充和废止相关法律法规,改变涉外法规不成体系的局面。如在涉外诉讼程序法领域,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均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成体系;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则既没有自成体系,也没有存在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而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亟待修订和统一。同时,我们应加快制定涉外法律法规,填补涉外领域的法律真空;在国际法方面,坚定中国制度、文化自信等软实力,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为推进国际法治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加强涉外执法力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同时,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具体工作中我们必须切实把握、贯彻涉外执法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是进一步完善涉外执法程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反垄断调查、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都要制定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二是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罚没收入管理、执法争议协调等制度,充分保证外国企业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三是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坚决惩治涉外执法中的腐败现象。在国际执法合作方面,加强对发达国家的合作执法力度,积极参加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贸发会等国际组织召开的国际竞争会议,与各国分享执法经验,完善国际执法合作机制,增加国际执法合作成果。

提高涉外司法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要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这就要求涉外司法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相关规定,遵循对等原则和国际惯例。一要深化涉外审判方式改革,推行听证、证人出庭作证等制度,严格依法开展涉外案件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工作;二要更新审判理念,提高涉外司法工作透明度,全面实现办案过程公开,办案结果、理由和文书公开,推进涉外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三要强化程序意识和权利保障意识,确保涉外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程序合法正当、结果公正有理,为共建“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四要完善涉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依法积极行使涉外案件管辖权,提高涉外案件审判水平。同时,还要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简化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程序,严格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权益。

培养涉外法治人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做好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工作,需要我们在四个方面发力。其一,优化法学学科,调整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按照国家需求设置培养人才标准,加强外语、法律、经贸复合型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提升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语言能力和专业交叉辐射能力;其二,在培养模式上,推广支持国际模拟法庭教学与竞赛项目,积极拓宽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合作交流渠道;其三,建立多个部门联动机制,政府、事务部门、高校、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共同发力,为培养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献策;其四,健全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做好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储备,同时加强涉外干部队伍法治能力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

(余少祥、刘海江,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聊城大学法学院)

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