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如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如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本期栏目就该问题进行理论问答。

主持人:赵鑫

嘉宾:陈兵(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进一步完善我国在对外投资和贸易等领域的规则

主持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在您看来当前我国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主要面临哪些挑战?

陈兵:在立法层面,我国涉外执法、司法活动仍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一方面,在对外投资和贸易等领域的规则不够完善,存在立法空白地带以及立法层级和效力较低的问题,部分立法条文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我国已加入多边条约500余项,缔结双边条约25000多项,而对于如何将数量庞大的国际法进行转化、适用,仍存在争议。

在执法层面,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部分国家出现“长臂管辖”与单边制裁行为,同时,跨国犯罪、恐怖主义、垄断等情况日益增多,对我国涉外执法的合作能力与执法效能提出挑战。

在守法层面,由于涉外法律体系庞杂、牵涉环节众多,部分涉外企业了解涉外法律程度不够,同时缺乏合规意识,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较为淡漠,法律风险意识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强。

此外,目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也存在短板,高校与实务部门间的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育机制还有待进一步优化,司法、执法部门中能够从事涉外案件处理的工作人员数量较少,不能很好适应涉外案件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要求。

要围绕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构建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体系

主持人:我国要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您认为还需要在涉外法治哪些方面主动作为?

陈兵:首先需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在立法上,要围绕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构建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体系,完善法律中的涉外条款,例如,细化外商投资法中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产业政策审查的具体实施规则等。在执法上,要进一步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建立国际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目前我国已经在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和税收征管领域建立了初步执法合作机制,接下来,一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现有机制,统一裁量标准,另一方面需要拓宽合作领域。在司法上,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协定与条约,需要首先厘清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司法审判中加强对国际法的运用,阻断不合理的“长臂管辖”,推动必要的司法协助,充分发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的作用。

其次,坚持系统观念,推动司法、外交、商务等部门的协调,明确各部门在涉外法治建设工作中的工作职责与范围,建立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机制,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

再次,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涉外法治领域需要既“专”又“博”的人才,一方面涉外法治人才需要对金融、数据、税收、反垄断等特定专门领域具有充分的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另一方面,涉外法治人才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熟悉中国国情,通晓涉外法律规则,在宏观上具有世界眼光,才能够处理涉外法律问题中的国际关系问题。

要发挥中国智慧,贡献中国经验,寻找与我国价值与利益契合的切入点

主持人:国际规则话语权的竞争逐渐成为国家间竞争的重要形式。在您看来,我国应该如何提高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陈兵:我国当前经济总量已稳居世界第二,亟须形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相称的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对此,需要充分理解国际法背后的文化与历史背景,发掘大国之间、企业之间不同的利益诉求,在尊重不同国际主体的利益诉求、重视国际社会的普遍遵循基础上,寻找与我国价值与利益契合的切入点。

在部分领域,要发挥中国智慧,贡献中国经验。例如我国在数字贸易领域具有较大的优势,国内相继出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涉及数据跨境的法律法规,鉴于目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还有待进一步健全,我国在推动国内制度型开放的同时,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积极引导和推动数字贸易条款设计,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为数字贸易国际规则构建贡献中国智慧。

来源: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