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作出征地批复前实施征收行为,法院:违法

一、 案件简介

省政府作出《建设用地批复》,县政府依据省政府的批复公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陈某华承包的土地在征收范畴内。居委会与陈某华之子陈某卫签订了桑树补偿协议。签订协议后,陈某华被征收土地上的果树及附属物被强制清除。后居委会与陈某卫签订土地补偿协议,陈某卫认为安置补偿过低。居委会又分别与陈某卫和陈某卫之妻涂某玲签订补充补偿协议。陈某华认为县政府实施的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县政府该行为违法。法院认为,县政府在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前实施案涉征收土地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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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告答辩

县政府答辩称:县政府已经对拟征收土地进行了调查,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一书三方案也经过了审核和报批,县政府根据省政府的批复制作了征收土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规定。

三、 法院认为

依据《土地治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本案中,县政府在2016年开始实施案涉征收土地的行为,但是省政府是于2017年才作出案涉征地批复的,县政府在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前即实施案涉土地征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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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裁判结果

确认县政府实施征地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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